| 标题:浅谈对国务院503号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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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2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浅谈对国务院503号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理解) 上一篇:对基层工商部门实施问责制的思考 下一篇:工商局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下一步工作意见 相关栏目:综合论文 规章制度 工作体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