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完善公安机关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项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6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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