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深刻学习政府采购法个人学习心得

  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规范财政支出行为、节约财政资金、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有效形式。我国从1999年起部分省、市实施了政府采购制度,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使政府采购纳入法制化轨道。《政府采购法》实施两年来由于没有出台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在具体操作上遇到了一定的困难,经过几来的工作实践,我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应明确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政府采购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8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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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进行处罚,很容易导致行政复议。鉴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一)、行政单位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而直接由行政单位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
  (二)、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投资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和基本建设收入。
  (三)、采购人为?si男胁棵胖霸鹗凳┥缁峁嫦钅浚褂眯枰普に隳凇⑼庾式鸪セ沟墓曳⑿姓锛式穑褂霉叶酝饨杩畹1K锛式穑褂猛夤捌浠勾钭式稹⑹褂霉首橹蛘咄夤式稹⒏髦纸杩畹取?br>  (四)、与其他投资人在采购人的土地上联合投资。
  (五)、除以上四项之外事业行政的其他各种资金。
  二、“工程实行政府采购管理”问题
  《政府采购法》把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纳入了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_办公厅《印发_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4号)中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_招标投标工作,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未完,全文共4117字,当前只显示99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深刻学习政府采购法个人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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