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关于公司保安合伙盗窃本单位财物案件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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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均系某公司保卫人员,负责门卫和厂区的巡查工作。2008年11月份至2009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利用值班之际相互结伙或分别伙同他人多次从该公司一仓库内盗走公司财物。公诉机关以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理由是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28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关于公司保安合伙盗窃本单位财物案件分析) 上一篇:2011年市气象工作报告 下一篇:2011年父亲节征文:我的父亲 相关栏目:公司 企业讲话 民营招商 安全 综治 综合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