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工商局《行政许可法》法制讲座提纲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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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1、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的原则 对于哪些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在起草工作中,始终贯彻了个人自治优先、市场优先、自律机制优先与事后机制优先等原则。最终通过的《行政许可法》第13条明确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也并不都必须要设定行政许可。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13条的规定,可以说是对近年来我国立法经验的一次科学总结,它不但对以后的行政许可设定工作具有规范意义,而且对我国整个立法工作的科学化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明确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是行政许可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所谓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就是根据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价值取向,确定在立法上什么事项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4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工商局《行政许可法》法制讲座提纲5) 上一篇:宣传个私协会培训讲义提纲(上) 下一篇:在市工商局党组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上的辅导报告 相关栏目:工商 政府 行政 普法 法制 政法武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