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婚姻登记服务与管理课程讲义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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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 受理,是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申请的证件或证明材料认为符合法律规定,而同意予以办理离婚登记的行政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_张_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查验是婚姻登记员查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讲明。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74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婚姻登记服务与管理课程讲义22) 上一篇:永远爱着你呀,民政人(诗歌) 下一篇:婚姻登记服务与管理课程讲义14 相关栏目:服务 管理 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