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民政局行政处罚_裁量权细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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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_裁量权项目 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 _裁量情形 处罚种类和幅度 _ 社会团体 处罚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_倍以上_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_倍以上_倍以下的罚款。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_万元以内(上)的,分别处以_(_)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4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民政局行政处罚_裁量权细化标准) 上一篇:民政局“八最”考核办法 下一篇:区民政系统行风建设标准 相关栏目:民政 统战民政 政府 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