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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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民政专项资金在民政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市救灾救济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条例》、《五保供养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民政专项资金包括:抚恤补助资金、自然灾害救济资金、救灾资金、接收的救灾捐赠款、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低保资金、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及其他明确规定用于民政事业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民政资金的筹集,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民政资金的管理和分配,市级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民政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民政款物使用的调查、核实、申报和发放。 第二章 优抚事业费的管理 第四条优抚事业费补助对象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伤残抚恤人员、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人员、参战退役人员、参核退役人员。 第五条优抚事业费管理使用要严格遵循专款专用和重点使用原则。 _、优抚事业费拨付和发放程序。革命烈士家属、因公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2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上一篇:村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下一篇: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细则 相关栏目:民政 统战民政 管理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