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民政专项资金监管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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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高救助效率和水平,根据盟行署《关于印发〈××盟民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署发[____]__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民政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自治区和盟级财政下达及旗县市区地方财政配套的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城镇和农村牧区特困居民医疗救助资金、抚恤资金、五保供养资金、城镇和农村牧区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以及民政部门其它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民政专项资金运行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二、民政专项资金使用坚持突出重点、讲求时效的原则; 三、民政专项资金筹集坚持政府为主体,分级负担的原则; 四、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坚持全程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各旗县市(区)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监管会)由民政、财政、审计、监察、教育、卫生、农牧业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分管民政工作的旗县市(区)长担任监管会主任。 一、监管会负责对本地区民政专项资金预算列支、专户管理、公示审批、拨付时限、发放程序和入账结算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二、各旗县市(区)监管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即年中听取民政、财政及相关部门对民政资金运转情况的综合汇报,年底对全年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总结情况的汇报。年内不定期听取和研究解决监督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形成工作报告,报盟监管会。盟监管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全盟民政专项资金的运转情况汇报,汇总分析各旗县市(区)监管会上报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并针对全盟民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进行一次通报,针对日常工作情况不定期向有关旗县市(区)下发督促整改意见的通知。 三、监管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工作组对民政各项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检查。具体对于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抚恤资金、五保供养资金的入户抽查率不得低于_%;对于城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46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民政专项资金监管细则) 上一篇:民政局调研、指导和督查工作制度 下一篇:民政局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制度 相关栏目:民政 统战民政 质检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