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民政局效能建设十项制度

民政局岗位责任制
  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县委、县政府开展“效能建设提升年”的相关要求,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岗位目标责任制度,是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机关内各股室和各岗位应承担的工作内容、数量、质量以及完成工作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予以明确规定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岗位目标责任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在岗工作人员。
  第三条制定岗位目标的依据
  _、县委、县政府 “三定”方案中对我局所确定的工作职责及任务;
  _、省市民政主管部门下达或委托办理的重要工作任务;
  _、上级临时布置的重要工作;
  _、局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_、履行局和各股室职能所确定的日常工作任务。
  第四条岗位目标的责任
  _、各股室负责人对本股室岗位目标完成情况负总责;机关工作人员对其岗位职责范围内工作目标负直接责任。
  _、股室领导在完成岗位目标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_)根据股室人员的岗位职责,将股室站工作目标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_)了解掌握本股室完成岗位目标的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组织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_)及时主动帮助股室人员分析影响岗位目标完成进度和质量的原因,提出拟采取的措施;
  (_)对股室岗位目标涉及其他股室的,主动进行沟通与协调;
  (_)每月对本股室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小结。年中、年末对本股室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_、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以下责任:
  (_)自觉接受岗位职责内的工作目标和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_)努力学习掌握完成岗位目标所需的知识、技能;
  (_)按照局、股室的岗位目标进度要求,制订本岗位目标进度计划;
  (_)主动汇报完成岗位目标进度情况和遇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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