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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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县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问题,进一步规范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下简称重点优抚对象),依照本细则规定享受医疗保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遗属是指军人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父母、配偶及未满__周岁的子女。 第四条 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管理全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各乡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49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上一篇:社区残疾人工作管理办法 下一篇:福利院食堂管理制度 相关栏目:民政 统战民政 劳动保障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