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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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我县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待遇,体现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优待,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民优发[____]_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按照本实施细则享受医疗保障: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有部队原始医疗证明,已被民政部门确认的人员); (五)老红军遗孀; (六)参战退役的人员。 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实施细则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基本原则: 按照优抚对象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的保障办法。 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要坚持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为主,以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为辅,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87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上一篇:区划地名工作2008年规范化管理办法 下一篇: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 相关栏目:民政 统战民政 劳动保障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