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对生产水泥企业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效应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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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五)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的规定”。近期,笔者对华亭县某水泥生产企业近三年利用“三废”生产水泥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开展了效应分析。 一、基本情况 某水泥生产企业拥有总资产12650万元,其中:流动资产4679万元,固定资产7510万元,其它非流动资产462万元。现有员工371名。生产线为ф3×48m预分解窑,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主要产品有p.o32.5、32.5r、42.5、42.5r级普通硅酸盐水泥,通用水泥熟料。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是国经贸委(1996)803号《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的产品。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配方比例,由专人现场跟班抽查工业废渣实际用量,采取定时取样和突击抽查的方法进行监督,化验室每班例行分析验证,确保掺入量必须达到30%以上。产品质量连续16年达到3个100%。企业多年享受国家三废综合利用免税优惠政策。产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4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对生产水泥企业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效应的分析) 上一篇:区地税局上半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 下一篇:规范执法行为降低税收执法风险的思考 相关栏目:公司 企业讲话 综合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