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流程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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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执法行为,树立执法队伍良好形象,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执法行为应当遵循的程序标准。 第三条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工商所(包括基层工商分局,下同)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规定行使执法权;不能以自己名义行使执法权的,应当根据委托,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执法权。 各类执法人员必须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在职公务员,并持执法证执行公务。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 第五条 行使执法权,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第六条 坚持效能原则,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实现各类执法行为的网络化管理,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原则,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做到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第八条执法人员必须廉洁自律,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各种社交活动。 第九条严格执行执法监督制度,自觉接受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上级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听证权、申请复议权以及提起行政诉讼权。 第十一条建立执法行为的投诉处理和回访制度,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 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依法设定、由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22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流程管理暂行规定) 上一篇:工商系统创建五无监管区工作规范(2) 下一篇:工商局机关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选举办法 (草案) 相关栏目:工商 银行 金融 政府 行政 管理 执法 法律 法制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