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工商分局关于召集程序瑕疵股东会决议的思考和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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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市工商局××分局应诉处理了一起要求撤销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行政诉讼,原告为某公司股东兼原任法定代表人,由于公司股东间产生矛盾,为争夺对公司的主动权和控制权,双方股东围绕法定代表人这一职务反复进行角力。最终,占__%股权的股东方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强行启动临时会议程序,提议并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并在反对方缺席的情况下,以__%的过半数表决比例通过罢免原告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股东会决议,同时提交该份决议及相关材料办理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原告律师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登记材料时,在明知公司内部存有重大争议、股东会决议存在明显瑕疵的情况下,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即核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予以撤销。原告认为决议程序的严重瑕疵包括临时会议召开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召集人无召集权、通知时间及通知方式不符合要求、会议通知未送达到原告等等。暂且不对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4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工商分局关于召集程序瑕疵股东会决议的思考和对策) 上一篇:关于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思考 下一篇:浅谈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工商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相关栏目:工商 调研报告 文教论文 综合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