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关于构建“消费争议企业内部和解机制”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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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纠纷,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消保委)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当事人与经营者自行和解无疑是其中社会成本最低,最符合和谐社会构建要求的纠纷处理方式。××市工商局××分局在近年来大力推行“投诉不出门、和解在现场”活动的基础上,积极思考构建“消费争议企业内部和解机制”,着力引导企业和解工作制度化、长效化、效能化。 一、构建“消费争议企业内部和解机制”的必要性 相比其他消费争议解决方式,消费者与企业自行和解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而构建“企业内部和解机制”,有助于发挥企业的主动性、责任心,提高消费争议和解率。 1、灵活机动,程序简便。当事人自行和解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基于自己真实意志,通过协商对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完全建立在双方意思自治范围之内的和解,可以不受强制性规范制约,形式机动灵活,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74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关于构建“消费争议企业内部和解机制”的思考) 上一篇:基层所执法情况调研报告 下一篇:应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行政指导 相关栏目:工商 公司 企业讲话 调研报告 文教论文 综合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