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工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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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管理中,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纠正的行政行为。 第二条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公开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罚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下欢迎您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范围: (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重情形的; (二)擅自改变、增减行政许可条件的;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0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工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上一篇:分局2009年行政服务窗口工作总结 下一篇:工商局“青蓝工程”师徒结对管理办法 相关栏目:工商 政府 行政 执法 法律 法制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