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一起商标侵权行政处罚的复议案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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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行政复议申请人,某药品经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省某局 。 申请人于2009年3月11日以23.9元/支的价格,从××市某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购进某品牌注射液3000支,以25.65元/支的价格全部售给某医院,经营额为76,950.00元。2009年9月7日,被申请人给申请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经该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鉴定,该批注射液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4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一起商标侵权行政处罚的复议案例分析) 上一篇:工商分局2011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方案 下一篇:红盾——315——消费者 相关栏目:工商 政府 行政 人大 综合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