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供电营业许可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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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1995年12月颁发)。 (二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3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收藏供电营业许可办事指南) 上一篇:安全生产“五进”宣传教育活动总结 下一篇: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实施四年工作报告 相关栏目:电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