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
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行政机关组织法》、_《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_《关于加强市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决定》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决策包括: (一)为上级行政机关和部门代(草)拟的地方性法规、行政机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36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六条 局长对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七条 分管局长和业务处室负责承办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九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十条 局重大决策可以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局应当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用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现代传媒公布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行政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按照听证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形成的方案经分管局长呈局相关会议讨论审核后,由局长批准施行。 第十三条 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对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明确执行处室和工作要求。 涉及多个处室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十四条 有关执行处室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因不可抗力或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决策执行要求,决策执行处室应当进行执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局领导和相关处室。 第十六条 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行政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 ……(未完,全文共1553字,当前只显示93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上一篇: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制度 下一篇:两办工作人员个人群众路线对照检查材料 相关栏目:政府 人事 行政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