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青少年法制宣传讲稿
青少年法制宣传讲稿

抵制不良行为 远离违法犯罪

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很高兴能和同学们一起共同学习、探讨法律方面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们健康成长,远离违法犯罪,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所帮助。

同学们每天都生活在阳光下,你们的生活是幸福的,在校拥有优越的学习环境,在家又倍受父母、亲人的宠爱。可是你们是否知道?在阳光照射不到的地方,还有一些与你们同龄的孩子不能像你们一样拥有_和快乐。有的成为侵害别人、给别人造成伤害的青少年罪犯;有的成为被侵害目标,成为无辜的受害者。那么,是什么原因使一些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又是什么原因使一些青少年成为无辜的受害者呢?今天我们就共同学习一下如何远离违法犯罪,保护自身安全。

一、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法律规定不满18周岁的公民称为未成年人,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甚至有些暴力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8类犯罪,年满14周岁,就应当负刑事责任。同学们可能对负刑事责任这个概念不太理解,通俗的讲就是要判刑坐牢、限制人身_,犯的罪越重,判的刑就越长。当然,我国刑罚体系还有其他刑种,这里就不再过多阐述。

在座的同学们应该都是未成年人,同学们不要觉得自己是未成年人,犯了罪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有这样一个案例:王某,男,案发时未满16周岁,2010年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3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更多相关文章:青少年法制宣传讲稿
  • 县信访局开展基层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 论网络文学与青少年成长

  • 小学青少年活动中心先进事迹材料

  • 区邮政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

  • 关于开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服务全面深化改革”主题法制宣传活动的通知

  • 县2014年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自查报告

  • 路政执法大队法制宣传工作半年总结

  • 乡关工委关于加强青少年弱势_关爱工作的调研报告

  • 我县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调研报告

  • 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

  • 关于法制宣传教育和公正司法的调研报告

  • 对当前青少年“飙车”违法现象的思考

  • 关于农村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问题调研的思考与建议

  • 活、工作都带来极大的方便,网络上大量的信息不仅开阔视野还能增长知识面。但,也有一些淫秽、暴力的,充满诱惑的不健康的信息,严重影响我们同学的身心健康。同学们因心理的好奇和不成熟过分沉溺网络游戏极易导致违法犯罪。

    这里有一个真实案例:2010年1月1日凌晨,某县超市发生一起命案,店主李某及妻子均被害,其中店主身中30余刀,店内700余元现金及部分香烟被抢走。案件很快告破,令人想不到的是,制造这起惨案的竟是三个未满18周岁的辍学学生,最大的16岁,最小的仅14岁。抢劫杀人的动机很简单,就是弄点钱上网玩一种叫魔兽的网络游戏。一种网络游戏让二人丧命,三名花季少年在监狱中度过余生,代价非常惨痛。另外,还有一位天津少年张萧艺,也是过分沉溺于网络游戏,得了一种专家称为“网络成瘾症”的精神病,竟从自家楼顶平台跳下去,导致死亡,结束了不满16岁的生命。

    近年来,还不断有被网友诈骗,敲诈,甚至被强奸杀害的案件发生。网络问题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国家已出台相关规定,对网络谣言、诈骗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净化网络环境。作为我们中小学生,千万不可过分沉溺网络游戏,更不要进网吧,也不要上网浏览暴力和色情网站,要把兴趣和精力全部集中到学习上。希望同学们能远离网吧、游戏厅网络游戏,防止悲剧重演。

    (三)逃学、离家出走容易导致违法犯罪

    学生逃学在外,脱离学校和家长的正确引导,极易接受各种不良因素影响:沾染抽烟、酗酒、赌博、打游戏机、上网聊**不良习性。其次,容易形成不良_,结伙成群打架斗殴,逞哥们义气。另外,逃学容易受坏人引诱,社会上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青少年心理弱点,以金钱和吃喝玩乐为诱饵,先给一些好处,然后让他们去做坏事。下面有这样一个真实案例:

    2010年3月份,我县中学生小秋辍学不久就在社会上游荡,钱供不上花销,便伙同另外两名辍学青年和三名未成年女生逃学,到社会上胡混。后来,他们使用殴打,胁迫手段将三名女生强奸,并用手机拍摄犯罪过程,以此要挟女生向家里要钱或强迫她们卖淫,从中谋取暴利。此案八日内成功告破,三名被拐学生成功获救。

    涉案的被告人小秋等人为了一点点利益就走上犯罪道路,而三名被拐骗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缺乏理智和经验,最终上当受骗。

    因此,我忠心奉劝同学们由于你们身体,心理上的不成熟,学校和家庭才是最安全的地方,要努力学习,不要逃学,更不要擅自离家出走,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避免身心受到不法分子的伤害。

    (四)结交不良朋友也容易导致犯罪

    2009年6月份,某校中学生武某结识校外不良青年邱某,在邱某的授意下,武某找到本校生贺某,让他从家里偷些钱,到外地去玩,年幼无知的贺某竟叫上同学撬开爷爷的门,把邱某叫来,武某、贺某入室,刘某放哨,偷了23500元现金和两条香烟,刘某分得2000元,其余交给了邱某,四人到外地挥霍消费掉,案发后,邱某、武某均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不同的刑罚。

    这个案子的主要教训:贺某年幼无知,结交不良朋友,引狼入室,造成严重后果。同学们遇到此类事情,一定要仔细思量,权衡利弊,切不可头脑发热,是非不分,贪图蝇头小利而误入歧途。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道在何处?我认为勤劳致富才是正道。上好学,学好本领。参加工作取得报酬才是正道。相反,采取坑、蒙、拐、骗、偷、抢等手段获取钱财,那是不义之财,那是歪门邪道,轻则受到道德谴责,重则要受到法律严惩。我们应该立大志,苦学成才,长大报效祖国,用劳动改善我们的生活。同时这个案例还告诉我们:邱某唆使几个学生作案,他们几个在校生不但不制止,反而积极配合,足见他们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慎独”意识,缺乏自我约束能力。

    我提醒同学们,一定要有独立思考的能力,遇事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要有自己的主见,切不可盲目尊从不良朋友教唆。

    三、自觉抵制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

    同学们要从上述案例中汲取教训自觉抵制下面八种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

    1.不随身携带管制刀具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携带管制刀具”定性为“不良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该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可见该种不良行为已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我们所称的“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角尖刀等。我县柴岗某中学的涉案学生如果未携带凶器匕首,也许能避免“校园血案”的发生。

    2.不打架斗殴

    同样,打架斗殴也是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也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这种行为属暴力性犯罪的初期阶段。同学们一定要充分认识这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与违法性,一定经杜绝这咱违法行为的发生。

    3.不以大欺小,强行向他人索要钱财

    我们在校学生,采取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以大欺小,强迫他人提供财物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对这种行为如不及时矫正,是非常容易走上犯罪道路的。曾经有很多未成年犯就是在学校里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从 ……(未完,全文共5562字,当前只显示267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青少年法制宣传讲稿

    上一篇:2014年“两案”办理工作总结
    下一篇:镇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相关栏目:六一儿童节专题 普法 法制 政法武装 宣传 宣传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