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投资_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质量,提高效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05〕6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和上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财政预算内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按规定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上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区属各部门向上争取使用国家和省、市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与上级财政投资配套、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
(三)区本级_基础设施;
(四)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卫生、人口计生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80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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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和〈**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的通知》(新办发〔2012〕12号)执行,并报区发改委审批;使用政府投资200万元以下的,可以适当简化程序。
    第九条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仅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补助和贴息资金主要用于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支柱产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循环经济项目、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以及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等。
    第十条 补助和贴息资金由项目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发改委审批。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实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超过50万元的,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施工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建设,严格控制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建设。确需变更初步设计但不增加政府投资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区发改委备案;重大设计变更或需要增加政府投资的,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发改委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区长审批;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如需增加政府投资超出原概算20%及以上的,除按以上程序报批后,还需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当按照项目投资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核实后,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对有单位自筹和融资建设的项目,承诺筹措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将规定的自筹或融资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按月及时准确地向区统计局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做好建设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十六条 对街镇、开发区以使用自有资金为主建设的项目,在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由项目主管单位申报,经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核实后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补贴。
    第十七条 规范资金报表制度,预算单位及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区财政局报送相关报表,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后,定期向区人民政府领导报送专项报表。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区发改委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定期召开调度会,及时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请区领导予以协调解决。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查,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对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参与投资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完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并以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条 区监察局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 项目考评验收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和其他 ……(未完,全文共3765字,当前只显示209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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