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
| 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若干意见》(豫办【2011】9号文)等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集体决策。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避免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四)坚持民主决策。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虚心听取各方意见,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应当向集团公司报告或经集团公司审定和批准的决策事项,集团公司必须认真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章 决策范围和决策形式 第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17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六)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专家的聘任。此项主要采取党政联席会议方式进行决策。 (七)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此项由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协商确定决策方式。 第九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指涉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包括以下事项: (一)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此项主要采取董事会议方式进行决策。 (二)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此项主要采取董事会议方式进行决策。 (三)重大投资管理事项,重大国内合作项目。此项主要采取董事会议方式进行决策。 (四)重大、关键性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引进事项。此项主要采取总经理办公会议方式进行决策。 (五)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此项主要采取总经理办公会议方式进行决策。 (六)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等事项。此项主要采取党政联席会议方式进行决策。 (七)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此项由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协商确定决策方式。 第十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指涉及集团公司领导人员被授权限限额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包括以下事项: (一)年度大额度资金使用预算。此项主要采取董事会议方式进行决策。 (二)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此项主要采取董事会议方式进行决策。 (三)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捐赠、赞助。此项主要采取党政联席会议方式进行决策。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此项由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协商确定决策方式。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备、报批制度。子公司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权限决策的事项应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备案。超越本单位决策权限,需经集团公司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事先报告相关部门,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决策程序及规则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由集团公司领导直接提出或由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同意列为议题。由分管领导落实有关职能部门、子公司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前,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一)提出方案。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两种以上的决策备选方案。 (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三)征求意见。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采取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程序。 (四)论证评估。组织集团公司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五)法律审查。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等问题。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也应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确定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四条 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 第十五条 集体决策会议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科学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3天送达参会人员阅研。 (二)通知与会。会前应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开会。 (三)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 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 1、凡需党政联席会议、董事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以个别酝酿、碰头会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2、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在讨论重要人事任免时,应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班子成员代其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并有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与会人员同意方能形成决议。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 3、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者暂缓实施的决定。 4、在讨论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家属的相关议题时,与会人员本人必须回避。 5、对未能出席会议 ……(未完,全文共6367字,当前只显示306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上一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 下一篇:关于规范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 相关栏目: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