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体系,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以及其他列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廉洁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监管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管委)。市公管委主任由市长或主管副市长兼任。成员由市发改、财政、国资、住建、交通、水务、工信、农牧、国土、商务、城管、卫生、监察、审计、法制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审定、发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协调、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3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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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承办市公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交易目录管理。凡列入交易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当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九条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应当纳入交易目录:
    (一)按规定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采矿权的公开出让;
    (四)国有(国有控股)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转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农村土地及其相关产权流转交易;
    (六)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公交线路和出租车营运权;
    (七)公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器械采购;
    (八)需要政府重点监管的规划、土地及工程的咨询、代理、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
    (九)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资产处置;
    (十)其他依法应当列入交易目录进行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因国j-a全、b_m、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交易的,由市公管委批准。
    第十条 交易目录的编制、修订由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未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和社会项目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非政府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可以适当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拍卖、电子竞价、挂牌出让、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具体交易方式由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实行统一信息平台、统一抽取评审专家、统一结算、统一托管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规则进行,一般包括:交易委托、文件编制、信息发布、报名受理、文件发售、评审专家抽取、开标、评审、结果公示、中标通知(成交确认书)、合同签订及备案、交易资料立卷归档等。
    公共资源交易具体程序和规则,按照交易类别和内容,由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后,报公管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下列公共资源禁止交易: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
    (二)资源产权归属关系不清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已实施抵押、质押担保,且未取得权利人同意的;
    (五)已经采取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且未经有权机构授权或允许的;
    (六)应审批、评估而未审批或评估的;
    (七)提交资料不全或者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禁止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程序中止:
    (一)交易期间公共资源权属存在异议,尚未依法确定权属的;
    (二)交易系统故障导致交易不能进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前款规定中止原因排除后,由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交易恢复或交易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程序终止:
    (一)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确认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对其委托交易的公共资源无处理权的;
    (二)交易标的物灭失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九条 推行信息网络技术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实际应用,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信息化、公开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采取统一平台,归口监管_,构建以行政监管、执法监督、行政监察为重点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
    第二十一条 监管部门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依法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发改、财政、国资、住建、交通、工信、水务、国土、商务、农牧、城管、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行业管理,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交易中心交易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的审批或核准手续,并将有关文件提交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监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文件(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出让文件等)编制,交易公告(招标公告、采购公告、出让公告等)发布,资格审查,交易方式(招标方式、采购方式 ……(未完,全文共5071字,当前只显示244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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