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论文:简论司法的权威 |
| 论文:简论司法的权威 一、司法权威的社会机理 亚里士多德提出的作为法治之构成要件的“良法”及“良法得到普遍的服从”,如今已更多地被人们解读为“良法之治”,其基本层面就包括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司法权威的建立,来自于法院理性、独立的审判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就可以因为强调理性与独立,而漠视、忽略舆论民意背后社会心理的诉求价值。由于法律本身的普遍性和确定性,势必造成法律和法律适用的矛盾。如果只追求审判的法律效果,机械套用法律规则,就会得出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裁判结果。从人本和谐理念来看,司法公正应当是被社会公众所接受的公正,这就对法官的为民意识和司法智慧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即必须注重裁判结果的社会效应,而不能机械地套用法律。 现代社会,法律本身是社会民众意识的结晶与反映,司法等法治行为不仅由社会生活条件决定,而且也必然反作用于社会现实生活。无论是法律的制定、实施,还是具体的司法审判活动,都必须最大限度地立足于当前的社会现状,对案件纠纷所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71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三、司法权威的现实回应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多次提到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这充分说明党中央高度关注这个问题,同时,说明在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这方面着实还有很多工作要努力去做,但笔者认为,无论做什么,怎么做,最终将落脚于对现实意义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的不懈追求。 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基础,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的保障,二者相互促进。审判效果既是社会效果的体现,也是法律效果的体现,面对某些个案中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冲突,我们既不能忽视法律适用中应有的一致性和严肃性,单纯地追求社会效果,也不能无视蕴涵理性与社会心理价值诉求的民意,片面地追求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是要考虑的,但强调法律效果也要顾及社会效果,才能顺民意、得民心。社会效果也是要考虑的,但强调社会效果一定要站在法律效果的基础上,才能站得住、站得稳、站得牢。 司法公正是司法权威的价值基础。没有公正的权威不可能实现“胜败皆服”的司法效果,不能得到群众的真心拥护,也不可能有长久的生命力。司法审判活动中,应该积极地从中寻找法律与民意的最佳结合点,努力实现民意中所蕴涵的秩序、_、正义、效益等法律的基本价值要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和实现司法的公正、切实维护司法的权威。对案件的审判监督正是生效裁判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实现和谐统一的结合点。一方面,为了追求法律效果,审判监督可以维护生效裁判的司法权威;另一方面,为追求社会效果,审判监督又可以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立法的本质要求,更是司法审判的价值追求。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层面上来考察,审判的法律效果更注重于法律对具体行为的约束,更侧重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矛盾。审判的社会效果侧重于运用法的正义价值,更重视司法的社会意义和目的。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虽然从表面上看各有侧重,但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是统一的。一个权威的裁判,既要得到当事人的认同和执行,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审判的法律效果和作用,同时更应当得到整个社会的公认,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追求司法权威,就是要在审判活动中,尽量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这两个效果的和谐统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应当追求的终极目标和境界,只有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司法权威才能真正树立。 四、牢 ……(未完,全文共3353字,当前只显示186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文:简论司法的权威) 上一篇:公司强制清算制度中的漏洞与法律对策 下一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书记发言稿 相关栏目:文教论文 综合论文 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