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派驻机构负责人与驻在部门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和约谈暂行办法
关于派驻机构负责人与驻在部门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和约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派驻机构职能作用,强化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进一步推进“两个责任”的落实,根据县纪委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直单位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全发[2015]3号)有关规定,结合派驻机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派驻机构负责人与驻在部门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和约谈,是指派驻机构负责人以谈心谈话的形式与驻在部门党员干部进行单独或集体面对面的交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驻在部门党员干部,主要是指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驻在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伸到涉及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和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
第四条 廉政谈话和约谈要坚持制度规范、强化监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帮助教育的原则;坚持交流思想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3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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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其他需要廉政谈话和约谈的事项。

    第三章 廉政谈话和约谈的基本形式

    第十二条 廉政谈话和约谈一般以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个别谈话为主的形式进行。涉及党员干部个人的问题,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涉及驻在部门领导班子、驻在部门内设机构集体、驻在部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问题,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廉政谈话和约谈可以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形式进行。请进来,即派驻机构负责人约请党员干部到派驻机构办公室、会议室等地点进行谈话。走出去,即派驻机构负责人采取与党员干部提前预约的方式,深入党员干部工作地或家庭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 廉政谈话和约谈既可以采取一事一谈,也可以采取多事一谈的形式进行。

    第四章 廉政谈话和约谈的程序要求

    第十五条 廉政谈话和约谈一般按以下程序和步骤进行:
    (一)制定方案。每年年初,由派驻机构制定廉政谈话和约谈工作方案,明确廉政谈话和约谈的对象、内容、形式和要求等,并征求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意见。廉政谈话和约谈方案由派驻机构负责人负责审定。
    (二)印发通知。通知廉政谈话和约谈对象,告之廉政谈话和约谈内容,衔接廉政谈话和约谈时间、地点等。
    (三)前期准备。廉政谈话和约谈前,派驻机构负责人和对象分别做好谈话准备工作。派驻机构负责人要对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梳理,准备好有关谈话资料,提高谈话的针对性;廉政谈话和约谈对象可以视情况准备书面材料。
    (四)进行廉政谈话和约谈。派驻机构负责人与对象进行谈话。谈话过程中,派驻机构要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参加,负责做好谈话记录和服务等工作。
    (五)整理记录。谈话结束后,参加谈话的工作人员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谈话记录进行整理,并呈报派驻机构负责人审阅和签字。派驻机构负责人审阅和签字后,谈话记录由派驻机构负责存档。
    (六)解决问题。对谈话对象反映的问题,由派驻机构负责人视情况按有关规定提出办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向谈话对象进行反馈或答复。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根据廉政谈话和约谈的对象、内容、时间和约谈事项的缓急程度等,可由派驻机构负责人另行确定约谈的程序和步骤。

    第五章 廉政谈话和约谈的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 派驻机构是派驻机构负责人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工作的责任主体,派驻机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派驻机构及其负责人要积极争取驻在部门支持、配合和协助搞好约谈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派驻机构负责人可视情况,委托派驻机构副职及派驻监察室主任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
    第十九条 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要积极支持、配合、协助派驻机构负责人约谈驻在部门党员干部。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书记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支持和参加约谈,引导和鼓励党员干部大胆向派驻机构汇报思想、提供真实情况,保证廉政谈话和约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条 廉政谈话和约谈对象要以对党、对事业、对个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真实、准确地表达思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 年 ……(未完,全文共2756字,当前只显示165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派驻机构负责人与驻在部门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和约谈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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