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滕州市村级党组织工作规范
滕洪发〔2016〕7号

_洪绪镇委员会
关于转发《滕州市村级党组织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党总支、村,机关、镇直有关部门:
2015年12月15日,_滕州市委组织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滕州市村级党组织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滕组通字〔2015〕33号)。为进一步规范村级党组织生活、村干部管理和村级事务管理,现将《滕州市村级党组织工作规范(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_洪绪镇委员会
2016年2月25日

滕州市村级党组织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村级党组织(含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下同)自身建设,全面推进村级党组织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增强村级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根据《中国_章程》、《中国_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在总结我市基层党建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村级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_,在镇(街道)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村级党组织要以_、_思想、_理论、“_”_想和_为指导,全面_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努力成为团结带领群众建设__新农村的坚强堡垒。

第二章 村级党组织生活规范

第四条 落实好“三会一课”制度
(一)党员大会
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由支部委员会召集,支部书记主持。遇有特殊情况,经支部委员会决定可随时召开。
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接收新党员;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决定职权范围内的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二)党支部委员会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班子。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
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讨论制定完成工作任务的方针办法,研究_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研究有关干部选拔、调整方面的问题,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方面的问题,讨论研究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方面的问题。
(三)党小组会
党小组会是党小组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由党小组长召集并主持。
主要任务是:组织党员学习;研究如何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各项工作任务;党员汇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82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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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者亲属代为缴纳。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费。
    (三)党员缴纳党费一般应按月缴纳。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预交或补交党费,但预交或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提前预交党费后,因党员收入增加应当提高缴纳党费标准的,在党员下次缴纳党费时应补交差额部分。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缴纳党费。
    (四)党员如果未经党组织同意而少交党费,应当受到严肃的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党员自愿一次性多缴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_,由_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五)村级党组织的组织委员或党小组长,在收缴下级党组织或党员的党费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准确核定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数额。要认真区分每一名党员的收入结构,不能图省事、嫌麻烦,笼而统之。2.党费的收缴必须公开、透明。收缴党员个人党费必须认真登记,作为党员个人交纳党费的凭证。党支部应当每年至少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由支部书记在党员大会上向全体党员进行公布,并在会议室或其他显著位置张贴上墙,接受党员的监督。3.手续必须完备。党小组长、组织委员等党费收缴人员,在党费收缴的往来票据上,按规定要由收款人、经手人签字,立卷存档,以备查询;收缴党费要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六)收缴党费是党内一项严肃的工作,设党小组的支部,应由党小组组长负责收取;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应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取;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应由支部书记负责收取,不得安排非中_员人员向党员收取党费。
    第九条 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发展党员工作的总要求是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发展党员的基本程序为:
    (一)要求入_申请人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采取公推直选、群团推优等方式产生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三)党组织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四)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对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全体党员进行投票表决,对符合条件的,可列为发展对象,经党支部确定的拟发展对象,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见,经上级党委审查后,对符合要求的,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
    (五)党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发展对象入党介绍人。
    (六)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七)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三天),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_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八)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镇(街道)党委预审。
    (九)镇(街道)党委预审后,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_入党志愿书》。
    (十)支部委员会将镇(街道)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十一)市委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对入党材料进行审查。
    (十二)党委审批预备党员。镇(街道)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党委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将审批意见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十三)被批准入_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转为正式党员。
    (十四)党委审批正式党员。镇(街道)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党委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将审批意见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十条 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一)党员教育培训
    1.基本内容。主要包括_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和法律法规教育;形势任务和权利义务教育;科学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教育。
    2.基本方法。采取集中教育、集体学习、网络培训、自主选学、个人自学等方式,运用专题辅导、报告会、案例分析、现场观摩、现身说法、交流研讨、典型引导、结对帮学等方法开展教育培训,增强教育培训的吸引力感染力。充分利用报刊、电视、手机、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开展教育培训。
    3.学时要求。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32学时(四天)。基层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七天),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基层党组织利用“齐鲁先锋网”开展集中学习每月不少于6学时。
    (二)党籍管理
    1.申请入_同志在批准为预备党员的那一天,就取得了党籍。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劝退出党、除名、自行脱党、自动退党、不予登记、开除党籍即失去了党籍。
    2.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3.追认_员,须由所在单位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上级党组织审查,经省一级党委批准。追认党员不需要预备期。
    4.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执行以下程序:(1)党支部根据民主评议党员结果,由支部委员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2)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部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镇(街道)党委可派员参加。(3)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镇(街道)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镇(街道)党委报市委组织部预审。(4)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5)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镇(街道)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镇(街道)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5.党组织要根据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的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一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
    6.对无故不参加_组织生活的党员,党组织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_组织生活的党员,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应按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7.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1)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2)对超过六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镇(街道)党委审查后,报市委组织部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党员出国(境)定居,以及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3)对按照《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
    8.按党章和有关规定,以下党员应当予以除名:(1)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2)被劝告退_党员坚决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3)被认为是自行脱_党员,由支部大会决定将其除名;(4)进行党员登记时,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不予登记,宣布除名。除名不是党纪处分,与开除党籍有原则区别。
    (三)组织关系接转
    1.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2)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3)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4)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2.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1)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_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2)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3)如实记录党员 ……(未完,全文共13145字,当前只显示474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滕州市村级党组织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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