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德才兼备、管理有方,专业化水平较高的中小学校长队伍,提高中小学管理水平,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党政领导干部任用工作条例》、《陕西省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省、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办中小学校长(职教中心校长、教师进修学校校长、教研室主任、电教馆馆长、幼儿园园长可部分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选拔、任用、培训、交流、考核。
第四条 本办法包括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任命和免职、任期和交流、职责和日常管理、培训、考核等。
第二章 校长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政治素质良好,能正确_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_办学方向。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76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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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校长的免职和辞职
    (一)免职
    1、因年龄原因需要免职的(对贡献突出、声誉较高、影响较大、获得市、县好校长荣誉称号的校长,结合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精神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2、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政治事件、刑事案件或重大_性事件,造成较大恶劣影响,学校负有直接责任的。
    3、有较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
    4、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和非法收受财物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5、学年度全校教职工满意度测评结果不称职票数达到30%及其以上者。
    (二)辞职
    由于自身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校长职务或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校长的任期和交流
    第十条 实行校长任期制,校长每届任期为三年,在任期内一般不予调整调动,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校长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满两届者,原则上在同层次学校中交流,不服从组织交流任职的校长就地免职,不安排任何职务。鼓励城区学校或条件较好学校的校长到农村薄弱学校或边远艰苦学校交流任职,同一学校的班子成员每次交流人数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30%。
    第五章 校长的职责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实行校(园)长责任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职责。
    (二)组织教育教学和思想品德教育活动。
    (三)推荐副校长、中层领导人选。
    (四)负责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五)根据本校教师配备数量和年度考核情况,向教育局提出教职工调整意见。
    (六)根据本校实际,负责制定各种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拟定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审核经费使用情况,管理学校各种设施和资产,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八)校长是学校安全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安全教育及安全防范工作负主要责任。
    (九)主持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制定解决学校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长的日常管理
    (一)听课制度
    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40节,有条件的校长力争带课,副校长及其中层领导都必须带课,周带课节数在6节以上。
    (二)请假制度
    校长在正常工作日无特殊原因不能随意离校外出,因公或特殊原因(如学习、培训、参加会议、考察及其他公务活动)确实需要外出的,必须及时请假。工作时间外出临时办事,时间在1天内须告知领导班子成员;外出时间在3天内的应向教育局领导口头或电话请假;外出3天以上的应提前向教育局写出书面申请,经局长批准后方可外出。节假日和法定休息日因私外出3天以上要报告,因公外出要报批,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三)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
    校长因任职期满、正常调动或因各种原因免职和辞职的,审计部门随即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长应当自觉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和领导,自觉接受教职工大会的监督。中小学校长要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校长应充分尊重和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
    第六章校长的培训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主要包括:新任校长岗位培训、校长提高培训、高级研修培训、骨干校长研修培训等其它专项培训。
    第十六条 凡新任职的中小学校长都必须参加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新任校长应加强学习,更新观念,熟悉岗位职责,提升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校长必须参加提高培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理念,提高管理和科研能力。
    第十八条 教育局定期选派部分校长参与高级研修和骨干校长研修培训, ……(未完,全文共3598字,当前只显示199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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