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县委委员纪委委员询问质询制度
县委委员纪委委员询问质询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党内询问和质询行为,进一步发挥县委委员、县纪委委员在党内监督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委委员、县纪委委员有权对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
第三条 县委委员询问和质询的对象是:县委常委会、县纪委、县委工作部门、县直属机构党组织。 县纪委委员询问和质询的对象是:县纪委常委会、县直属机构纪(工)委(纪检组)。 对常委会进行询问和质询时,可以要求询问和质询事项所涉及的相关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参与说明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51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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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所涉及问题的,应当说明问题存在原因、具体情况及整改方案;不存在委员询问所涉及问题的,也应当作出解释。 书面说明一式两份送交受理部门,一份由受理部门转送提出询问的委员,一份由受理部门备案。受理部门要在 -6- 收到说明后 5 个工作日内送交询问委员。
    第九条 提出询问的县委委员、县纪委委员对询问对象所作说明不满意或询问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的,可自收到说明或说明期满之日起填写《县委委员、县纪委委员质询书》,送交受理部门提出质询。
    第十条 县委委员、县纪委委员提出质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出质询的委员已经针对质询对象提出过询问;
    (二)质询的内容与原询问的内容必须是同一问题;
    (三)有对质询对象答复询问问题不满意的理由,或者询问对象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说明;
    (四)署真实姓名。
    第十一条 质询受理后,受理部门要及时对提出的质询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要在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质询对象发出《县委委员、县纪委委员质询告知书》,要求作出书面答复,同时告知提出质询的委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告知提出质询的委员并说明理由,可以由委员收回质询或按照规定要件重新提出质询。
    第十二条 质询对象应当自收到受理部门转交的质询材料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书面解释或答复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署名后一式两份送交受理部门,一份由受理部门转送提出质询的委员,一份由受理部门备案。受理部门收到质询对象所作的说明后要在 5 个工作日内送交提出质询的委员。
    第十三条 质询对象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到期日之前书面告知受理部门并说明理由,由受理部门决定是否予以适当延长,并将延长期限书面告知质询人。
    第十四条 质询人对质询对象书面答复和解释仍不满 -9-意,或者质询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解释,质询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县委常委会、县纪委常委会反映情况。对质询人反映的情况,县委常委会、县纪委常委会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必要时可成立调查组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受理部门在收到询问和质询后,要在《县委委员、县纪委委员询问、质询受理登记表》上逐件进行登记,并及时跟踪办理情况,监督询问、质询对象做好说明和答复工作。
    第十六条 询问和质询对象认为询问、质询事项涉及b_m内容不能用书面答复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送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可根据询问、质询事项s_m性质,作出要求询问和质询对 ……(未完,全文共2232字,当前只显示134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委委员纪委委员询问质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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