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县三公经费及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 ||
| ***县三公经费及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和压缩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接待费用(以下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努力降低行政事业成本,不断提高机关效能,根据中央、省、市、县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所产生的费用,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包括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是指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第三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定。其中,事业单位包括参公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第四条 严格“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三公”经费管理有关要求,从严编制“三公”经费预算,硬化预算约束,确保“三公”经费预算明显下降。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管理 第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活动等,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8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各行政事业单位编内公务用车原则不得随意调出调入。因特殊原因,确需调出调入的,需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 第十条 公务用车更新。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和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报废更新需凭车辆技术鉴定表、物资回收证明以及财政部门核销手续,按规定办理购置车辆手续。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线路的执法执勤等车辆配备更新,要严格按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国管节能〔2014〕293号)要求,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确保更新车辆时购买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配备使用公务用车,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 (二)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三)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四)向下属单位或企业调换、摊派资金购买车辆; (五)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六)将单位所用车辆挂在企业或个人名下; (七)为公务用车增设天窗、车载冰箱、电视、电话等与汽车行驶无关的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十二条 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差乘坐交通工具首先考虑公共汽车;当乘坐公共汽车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优先考虑选用本单位预留的机要通信用车或向机关事务局平台申请调车;当本单位预留的机要通信用车或机关事务局平台无法保障出差用车时,需持机关事务局平台无法派车证明,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交通工具。 第十四条 租车费用标准。租车费用标准采用短距离包干和长途距离基准价加价的计费办法。 (一)行驶里程100公里(含 100公里)以下实行每次(天)200元的标准。 (二)行驶里程100-150公里(含 150公里)内实行每次(天)260元的标准。 (三)行驶里程150-200公里(含 200公里)内实行每次(天)320元的标准。 (四)行驶里程200公里以上,按“320元+行驶里程*1.20元”的标准计费。 (五)因工作需要确需租用越野车的,计费标准按以上标准上浮30%计算。 (六)由于工作需要当日无法返回,次日后每天加价200元,驾驶员住宿费由用车单位支付。 (七)车辆燃油费、过路费、保险费、停车费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第十五条 租车费用由所在单位在公用经费中列支,财政不追加预算。任何单位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支出费用。 第十六条 租车费用报销。租车费用的报销严格执行财务规定,财务报销手续包括机关事务局平台无法派车证明、税务发票,不准用油票、收款收据作为报销凭证。 第四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十七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省、市公务接待的相关规定和《**县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县监察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接待费报销及伙食补助费管理》和民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精神。 第十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要从严控制接待范围和标准,上级来人检查工作一律安排在定点宾馆就餐,对定点宾馆因会议或承办大型接待等无法安排来人就餐的,经县委、县政府领导批准后,可安排其它地点就餐。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定点接待单位为民勤宾馆。 (二)公务接待一般提供自助餐和四菜一汤,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按照会议就餐标准执行每人每天120元(午、晚餐各60元,如遇接待标准调整,按调整标准执行),不上高档菜肴,不供香烟和酒水,不准超标准安排,不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安排。 (三)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到乡镇工作需要用餐的一般在乡镇机关或基层单位食堂就工作餐,且必须缴纳伙食费,缴纳标准为每人每餐20元,乡镇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乡镇机关食堂或基层单位要健全管理制度,做好接待登记;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和范围。行政村实行零接待制度,需要在农户家中用餐的,按实际费用缴纳伙食费。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严格公务接待经费报销审批,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经费凭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通知单或电话记录)和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报销,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结算要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支付,减 ……(未完,全文共5295字,当前只显示254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三公经费及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上一篇:幼儿园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总结 下一篇:广场舞展演活动主持词 相关栏目:管理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