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试论依法_与法律权威
试论依法_与法律权威

当代中国实施依法_的困境何在?是无法可依,还是有法不依?诚然,在目前立法中,确实存在着一些立法空白或立法不配套的现象,导致某些方面仍无法可依,直接影响和制约着依法_的进程。但是,就中国的实际国情看,目前依法_的最大障碍不在于法律的不完备,而在于有法不依。有法不依的导源性因素包括历史的、社会的、政治的、传统文化的以及道德的等诸多因素。其中,法律缺乏权威无疑是有法不依的一关键因素。本文拟就法律权威及其与法治建设的内在关系作一浅析。
  法律权威的基本含义,就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是唯一的权威。具体说来,首先,法律必须在整个社会调制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不得以政策、道德、习俗等调整手段或其它社会规范冲击或代替法律。我国在民主建设进程的初期,由于法制不完备,曾一度存在着政策至上的观念,主张依政策_。随着法制的完备,政策_的观念已失去其合理内核,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则成为必然。其次,社会主体的一切行为都要以法律为最高权威。它不但要求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更要求执政_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而不允许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于社会公众来说,要自觉地认同和崇尚法律,并外化为积极主动的实际行为。
  法律权威是实施法治的基本要素。美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潘恩指出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1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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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众对法律权威的信赖。但是,真正对法律权威构成挑战的是司法腐败。司法人员尤其是基层司法工作者法律素质较低,他们迷信于手中的权力,悍然凌驾于法律之上,公然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私利,徇私枉法现象并非个别。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不公正的判决不但无法唤起公众的法律权威观念,而且导致公众对法律制度的否定,显然其对依法_的危害是深远的。
      如果说执法者缺乏法律权威观念会导致法治大厦的倾斜,那么,公众缺乏法律权威观念则能从根本上摧毁这座大厦。公众具有良好的法律权威观念就会孕育积极的权利意识,主动监督执法与司法行为,使倾斜的法治大厦重展风采。然而当前公众对法权威的认同与信奉程度却令人沮丧,“法律是人民_的圣经”对于公众而言,仍是一个美丽的肥皂泡。在公众看来,法律只是统治的工具,如果不服从法律,就会招致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制裁与惩罚。这种法律工具主义的观念使得民众从内心情感上自发地排斥法律,视法为自己生活中的障碍。同时,虽然我国民众已接受过十几年普法教育的熏陶,但法在他们眼里仍然是陌生的,甚至_莫测的。对待生活中的各种纠纷,无论是民事的、经济的,还是刑事的,相当一部分民众仍趋向于私人协商解决。面对不公正的待遇,他们首先考虑的是低调处理,在忍无可忍时则采取原始的救济-报复。当这一原始救济手段被证明是无效时,才被迫选择司法救济。但此时他们崇尚的并不是法的公正,而是一个可以操纵法的人的公正。公众对法的权威感的丧失,其导源性因素有:唯权是尚的历史文化传统导致人们对权力的尊崇和对法律的蔑视;被有法不依和司法腐败亵渎了的法律权威;较高的法律成本费用演化为公众对法律的规避和抛弃等。法在公众冷漠的反映和敌视的态度中成为粉饰民主的一种可有可无的饰品。
      我国的法治建设刚刚起步,而且是在较浓重的人治社会传统背景下走向法治的,就更需要确立法律权威观念。只有树立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至上权威,才能真正实现依法_。伯尔曼曾说:“在任何一个社会,法律本身都促成对其自身神圣性的信念。它以各种方式要求人们的服从,不但付诸他们物质的、客观的、有限的、合理的利益,而且还向他们对超越社会功利的真理、正义和信仰进行呼吁。也就是说以一种不同于流行的现世主义和工具主义理论的方式确立法的神圣性。”?树立法律权威,必须做到:
      一、法律本身应当是值得崇尚的良好的法律。这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基础要件。西方古代法治先驱亚里士多德曾讲过,法治的要素之一就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那么,什么是良好的法律呢?良好的法律必须能够充分表达民意。伯尔曼认为:“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他们就不会尊重法律。”只有当法律充分反映了社会成员的意志,社会成员才会对法律产生高度的认同,认识到法律并不是约束自己行为的羁绊,而是保护公民各种权利的手段,是自己生活中须臾不可分离的必需物。正因为法律是自己的,社会公众才会从内心尊重法律,法律也才真正具有权威性。
      法律所体现的社会意志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体现_和保障_。_是市场经济的轴心。市场经济的取向要求瓦解封建社会的特权等级秩序,呼唤_平等的权利主体精神。因此_就成为现代公民的终极关怀价值,而肯定人的_的最有力的方法就是人的_的法律化。早年,马克思在批判普鲁士封建专制法律的基础上,就曾富有激情地指出:“法律不是压制_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_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_的圣经。”ˉ在当代中国_法治建设实践中,法律体现和保障_意味着要扬弃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在法律的制定和运作中,要以使主体获得_为宗旨,把法律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主导模式。具体而言,在社会的政治方面,法律要明确规定社会主体享有广泛的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在社会的经济方面,法律要充分反映_市场的基本规律,促进经济的发展;在社会的文化方面,法律要充分发挥推动功能,建设_精神文明;在司法方面,法律要保障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当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干涉和侵害时,要以强制措施确保得到补偿或恢复。
      二、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良法为树立法律权威奠定了基础,而公众的法律观念则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内在支撑力。因为真正的法律权威只能来自于人们自觉自愿的认同和推崇。当公众将法律规则和制度内化为一种内心的观念时,公众对法的认识就注入了理性的角色和力量,积极肯定法的意义,自觉认同和尊重法律的权威。这就促使公众自主意识的觉醒,以强烈的主人翁意识参与法治事业。法治也只有在社会公众积极主动参与的基础才可能真正实现。可见,公众法治观念对于法治的实 ……(未完,全文共4738字,当前只显示263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试论依法_与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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