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试论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建构
试论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建构

建立量刑建议制度是我国公诉改革的一大重要举措,对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增强检察监督、防范司法腐败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量刑建议权作为公诉权的一部分,是一种司法请求权,理应由公诉机关行使。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量刑建议制度的明文规定,但出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等因素的考虑,部分地区的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已就量刑建议制度作了一些试验性调研,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本文在归纳当前推行量刑建议改革试点中取得的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作法,从我国司法现状和发展要求出发,对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提出设想,以期不断完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加强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
关键词:量刑建议、价值、程序、制度建构
一、构建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及其必要性
在我国当前的庭审控辩对抗模式中,对于被告人的量刑并不在法定的控辩双方争论的范围内,控辩双方围绕的重点是案件的事实和定性,公诉机关对量刑部分仅提出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但并于具体、明确的意见,客观上导致我国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法官裁量权过大、量刑随意性严重、庭审缺乏量刑辩论、控辩对抗色彩不强、诉讼成本增加等弊端。基于出现的这一系列问题,自2000年起,我国部分地区的各级检察机关开展了量刑建议改革试点活动,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有利于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程序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使有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对被告人惩罚力度的大小即通过量刑予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7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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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有利于强化控辩双方的诉讼职能
    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给辩护方拓宽了辩护的空间,使双方辩论的范围从案件的事实、定罪拓宽到了量刑方面,辩护方能够有效地开展量刑答辩,纠正控方量刑建议的不合理之处,自然加强了法庭上控辩双方的抗辩性,特别是控方量刑建议能否被采纳的风险显著加强,这种责任设置必然会激发和强化公诉人的庭审对抗意识和庭审效果意识。以往一直被诟病的控辩双方辩论程度不激烈的问题,自然而然得到了解决。
    (七)有利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通过庭审控辩双方的量刑辩论,能够让旁听人员更好地了解具体罪行和刑罚的关系,起到了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
    二、量刑建议适用的范围和建议量刑幅度的选择
    (一) 适用范围
    对于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在当前还是有一定的争论的,有的赞成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不适用;有的赞成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适用;有人赞成在所有案件中适用等。但是从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应有之义出发,量刑建议是与定罪请求权相关联的权力,因此在理论上检察机关应对所有移送法院起诉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
    在试点工作中,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对于被告人自首、立功、认罪态度好的案件进行了量刑建议的试点,效果显著。在这一基础上,有必要将范围进一步的扩大,扩大到所有的案件。这也是司法公平、公正的一个重要体现,让每起案件的被告人都能明白自己被判处该种刑罚的依据是什么。
    (二)量刑建议幅度
    1、量刑建议幅度种类
    根据量刑建议的幅度大小和准确性程度来区分,大致可以将量刑建议分为三类。(1)确定的量刑建议。该量刑建议提出了明确的刑种、刑期或者附加刑,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5000元;(2)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该量刑建议既是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界定一个范围更小的幅度,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2至3年;(3)概括性的量刑建议。既是根据法条和法定情节,提出法定的量刑幅度,如:被告人某某犯破坏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其中,概括性的量刑建议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公诉人在宣读公诉意见书是也常常说在量刑部分提出概括性的量刑建议。且该类型的量刑建议幅度很大,且都是根据法条作出,对法官起不到实质的参考作用,控辩双方也无题可辨,显然不是当前诉讼改革中提到的量刑建议。在量刑建议的试点工作中,适用的类型都是前面的两类。
    2、量刑建议应以相对确定为主,绝对确定为辅
    根据当前试点工作所取得的经验,结合司法实践的特征,在今后确定量刑建议幅度时,应坚持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为主,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为辅。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量刑标准一直以来长期由法院掌握,检察机关缺乏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检验,而量刑是一件复杂且专业的工作。要对每件案子作出十分准确的量刑建议,对于传统底子薄弱的检察机关来说,显然是很困难的。
    (2)过于确定的量刑建议有过度干预法官_裁量权之嫌。量刑毕竟是法官的权力,检察机关提出十分具体的量刑建议,无形中给法官增加了心理压力,而且法院作出的判决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丝毫不差,长此以往难免会给公众造成限制法官_裁量权的假象。
    (3)过于确定的量刑建议不被采纳的风险较高,次数增多难免会损害检察机关的权威。要说服法官采纳量刑建议,需要大量的工作,本身难度较大,而且法官自身拥有_裁量权,作出的最终量刑未必会合建议一致。例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法官偏偏判了4年,这显然不能说判决有误。特别是对有从重、从轻情节的案件量刑中,这一意识上的差距表现的更为明显。长次以往,会让社会公众产生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不准确,业务水平不高等错觉,影响检察机关的权威性。
    (4)采用确定性的量刑建议的效果可能会适得其反。引入量刑建议制度后,为了强化检察机关的业务素质,势必会有相应的考核标准。采用确定性的量刑建议,不被法院采纳的风险高,在考核机制下检察人员势必面临一定的压力。为了确保检察机关的权威性,势必需要和法院事先进行沟通(这一点法院显然是十分乐意看见的),无形中削落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而这也是推行量刑建议制度的目的之一。
    综上,在当前对量刑建议采用相对确定为主,绝对确定为辅的方式,可以较好的解决实践中遇到的上述问题:
    (1)采用相对确定为主的量刑建议,降低了难度,使检察机关能够更快的适应诉讼制度的变革。
    (2)采用相对确定为主的量刑建议,使被采纳的几率大大增加,有助于树立国家公诉机关公平、公正的良好形象。同时,这样做一方面体现了检察机关的量刑请求权,另一方面也为法官的_裁量权保留了必要的空间。
    (3)采用相对确定为主的量刑建议,能够切实发挥量刑建议的应有之义。公诉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的同时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如果法官在量刑建议的幅度外量刑,那公诉机关就可以对判决的理由进行审查,认为判决错误的即可以提抗。
    具体作法建议如下:对判处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种采取的是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因为这些刑罚法定刑幅度大,有各种各样的从重、从轻情节,实践难以十分准确的把握;对于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等附加刑,采用确定性的量刑建议,主要考虑其适用的条件比较固定,上下可调 ……(未完,全文共5825字,当前只显示280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试论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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