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 ||
| 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准确识别与计量、有效防范和控制法人客户(简称客户,下同)的信用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一授信是指通过核定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集中控制我(行)社融资或交易(以下统称融资,下同)的融资加权风险值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最高授信额度是指农村信用社在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基础上,结合对客户经营变化及融资风险状况的分析判断,核定我(行)社对客户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信用风险限额,属于农村信用社的商业秘密。根据风险控制或管理需要,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设立项目融资授信额度和非专项授信额度分别进行管理,未纳入项目融资授信额度管理的融资业务全部纳入非专项授信额度管理。 融资加权风险值是根据客户在农村信用社单笔融资结合相应的业务风险系数加权折算的信用风险暴露。我(行)社客户的融资加权风险值原则上不得超过我(行)社对其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但对压缩授信类客户可以将其在我(行)社融资加权风险值逐步压缩至最高授信额度之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包括:一般法人客户和事业法人客户,事业法人客户是指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成立,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客户统称为一般法人客户。其中在农村信用社办理项目贷款及其项下融资的法人客户,比照一般法人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第五条 授信管理必须坚持“三统一”的基本原则 (一)授信主体统一。是指对同一法人客户(含关联客户),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对其核定授信额度。 (二)授信形式统一。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同一法人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25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十八条 属省联社授信权限的授信额度,各市级机构须在原授信额度到期前三个月报送新的授信额度;省联社指定报送时间的,须按规定时间报送授信额度。 第十九条 对按规定不需测算授信额度参考值的客户或低风险业务,可在综合分析基础上直接核定零授信。 第二十条 关联企业客户由各成员企业融资所在机构比照单一法人客户授信要求,核定成员企业授信额度后上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或上报省联社授权的牵头(行)社汇总提出关联企业客户整体授信方案。 第三章 法人客户授信方案的确定 第二十一条 通过定性分析后确定要增加授信的单一公司客户,要视客户的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确定授信方案: (一)对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的法人客户,按照《一般法人客户授信参考值测算方法》(附件1)测算综合授信参考值,并结合定性分析情况制定授信方案; (二)对法人客户中投产不到一年的客户,按照《投产不到一年的一般法人客户综合授信参考值测算方法》(附件2)测算综合授信参考值,并考虑客户提供的有效担保情况制定授信方案; (三)对流通型企业按照《流通型企业授信参考值测算方法》(附件3)测算综合授信参考值; (四)对没有财务报表或财务资料不真实的小微型企业客户,按照《小微型企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附件4)分四种模式核定授信方案; (五)对事业单位客户,按照《事业单位客户授信参考值测算方法》(附件5)测算客户的综合授信参考值,制定授信方案; (六)对房地产企业客户,按照《房地产企业授信参考值测算方法》(附件6)测算客户的综合授信参考值,制定授信方案。 第二十二条 制定关联企业客户授信方案时,应将纳入关联企业客户统一授信范围的所有成员企业作为一个授信整体,在分析关联企业客户整体实力、评判关联客户整体风险的基础上,确定关联企业客户的整体授信原则。 第二十三条 制定关联企业客户授信方案时,除须按单一法人客户要求进行定性分析外,还须重点分析以下内容: (一)客户关联关系的复杂性及其对关联客户整体融资风险的影响; (二)关联交易的规模,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以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三)关联担保规模以及对我社债权安全的影响程度; (四)关联方资金占用规模及收回的可能性; (五)关联客户多元化经营的成效。 第二十四条 关联客户由各成员企业融资办理(行)社比照单一法人客户授信要求,制定成员企业授信预案后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或报送省社授权的牵头(行)社(关联客户母公司或核心企业所在地(行)社)汇总提出关联客户整体授信方案。审批机构要对关联客户成员企业,比照单一法人客户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测算,逐一初步确定成员企业授信额度,再根据成员企业在关联客户中的相对地位、关联交易、关联担保和关联方占款等情况,按照关联客户整体授信原则最终确定每一成员企业和关联客户整体的最高授信额度。 第二十五条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采取“总部融资模式”的集团客户,可向省社申请根据集团整体综合偿债能力核定或申请特别授权核定集团母公司的最高授信额度,由集团母公司在不超过最高授信额度的前提下,在集团范围内调配使用我社融资资金: (一)集团在我(行)社所有融资均由母公司统借统还,其他所有使用贷款资金的集团成员企业承诺放弃对外融资权,已发放的存量融资到期收回后不再发放; (二)母公司所在地(行)社与其他用款企业所在地行社协商达成“责任共担、利益共享”协议,用款企业所在地行社同意对用款企业的经营、财务、项目及融资用途等情况实施全面的贷后监控; (三)集团其他所有使用贷款资金的成员企业对母公司在我(行)社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或与我(行)社签订多方协议约定“若母公司未能履约,我(行)社可向其中任一企业追索或处置任一企业的资产”; (四)集团所有使用贷款资金的成员企业在我(行)社当地分支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并与我(行)社签订账户监管协议。 第二十六条 对关联企业客户成员企业中涉及小型、微型企业的,仍按照小微型企业的授信审查方法核定其授信额度,但须将其纳入关联客户统一授信范围,按权限审批。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构授信审查人员审查拟定客户的授信方案时,应根据客户资信状况和风险控制要求参照以下内容设定授信使用条件和管理要求: (一)对客户办理融资额度、期限的限制; (二)按照融资风险程度,确定融资担保的条件; (三)设定核心偿债能力或其他指标的控制线; (四)对客户对外担保的限制; (五)交叉违约要求; (六)贷后管理要求; (七)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四章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核定 第二十八条 法人客户授信额度的核定采取定量测算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十九条 定量测算是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测算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参考值。(具体核定方法见附件1-6)。定性分析是指以客户信用等级为基础,对客户财务状况和非财务状况(即影响客户未来发展前景的各种因素)包括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市场发展前景、偿债能力、风险因素、关联关系、行业状况、现有融资的质量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等进行的进一步分析与评价。 第三十条 定性分析是确定对客户授信意见的前提,定量测算结果是核定客户授信额度的重要依据。一般将定性分析与定量测算相结合,最终核定客户的授信额度。最高授信额度原则上在定量测算结果内核定,其中非专项授信额度原则上在流动资金测算额度内核定。若大中型企业抵押物价值充足且能完全覆盖风险的,可在定量测算结果基础上,适度提高授信额度。但要科学分析,谨慎决策。 第三十一条 对申请在我(行)社办理项目融资的法人客户,核定最高授信额度时须核定项目融资授信额度。 第三十二条 法人客户存量授信业务一旦发生逾期或欠息,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立即冻结,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章 法人客户授信额度的审批及调整 第三十三条 法人客户授信额度的审批实行授权管理。 (一)对于零授信、压缩类授信由所在机构的县级联社 ……(未完,全文共6747字,当前只显示324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上一篇: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下一篇: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相关栏目:管理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