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手册
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手册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全面开展我市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特编制本工作手册。
一、指导思想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推进禁毒工作社会化进程,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创建平安淮南、打造和谐淮南做出积极贡献。
二、社区戒毒(康复)的涵义
1、社区戒毒的涵义
根据《禁毒法》规定,社区戒毒是指吸毒成瘾人员经发现并检测确认后,县级公安机关判断其符合社区戒毒的规定,责令其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由基层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整合家庭、社区、公安、卫生及民政等力量和资源对其进行戒毒治疗、辅导和帮扶的一种戒毒措施。
社区戒毒具有四个方面的内涵:社区戒毒工作由基层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承担,是执行主体;社区戒毒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质,戒毒人员必须遵守戒毒协议规定和接受监督;它是一种不影响工作、学习和正常生产生活的人性化戒毒措施;社区戒毒的时间是三年。
(《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社区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2、社区康复的涵义
社区康复是指强制隔离戒毒出所人员,被县级公安机关责令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由基层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整合家庭、社区、公安、卫生及民政等力量和资源对其进行身心康复、职业康复及其它社会功能康复,并防止其再次吸毒等工作,使其能够享有与健康人同样的权利与尊严,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一种康复措施。
社区康复的主要内容包括身心康复、就业安置、融入社会。生理康复就是让戒毒康复人员在生理脱毒后恢复身体的机能,增强体质,行动自如;心理康复就是让戒毒康复人员树立正确的荣辱观、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调整心态,控制情绪,保持乐观、积极向上的心态,增强对毒品的免疫力、抵抗力,正确应对高危环境;就业安置就是使戒毒康复人员通过学习和训练,增强职业技能,求得一技之长,找到一份工作养家糊口,安身立命,这也是正常人的基本生存能力;融入社会就是使戒毒康复人员的社会功能得到恢复,与其他人进行正常地交流、相处,承担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享受应有的权利,以正常人的生活方式去生活。
社区康复工作由基层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承担,是执行主体;社区康复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质,戒毒人员必须遵守康复协议规定和接受监督;它是一种不影响工作、学习和正常生产生活的人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92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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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社区医务人员
    主要负责戒毒(康复)人员生理、心理康复的辅导、咨询;戒毒医疗指导、应急救援和转诊服务;掌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身体状况,指导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药物维持治疗。
    4、戒毒康复人员的家庭成员
    监督参加戒毒康复人员的日常生活、学习、工作和戒毒康复情况,及时向工作小组其他成员通报。提醒和帮助戒毒康复人员履行戒毒康复协议,鼓励和帮助戒毒康复人员树立戒毒信心,早日戒断毒瘾。
    5、禁毒志愿者
    向参加戒毒康复的人员提供志愿服务,协助开展戒毒康复有关工作。
    五、社区戒毒(康复)适用对象
    (一)社区戒毒
    1、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管理办公室;
    2、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3、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点是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
    4、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
    (二)社区康复
    1、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出所人员,原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2、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六、社区戒毒(康复)的执行地点
    社区戒毒(康复)的执行地点在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点的确定,应当由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与相关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沟通后,根据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的实际情况,遵照有利于戒毒人员就医、就学、就业,有利于戒毒人员与其家庭的联系,有利于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监护的原则确定。经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执行。
    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拒不提供真实姓名和住址的,可以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查获地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流程
    (一)受理、登记
    1、报到
    被责令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在接到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后,15日内到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管理工作小组(站)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
    被责令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也可以申请自愿进入戒毒康复场所戒毒,经填写自愿进入戒毒康复场所申请被批准后,15日内到戒毒康复场所报到。
    2、送达、建档
    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出具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并在3日内通知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接到通知后,应当在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前来报到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
    签订协议书应按以下流程:
    (1)告知其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后果;
    (2)与其签订戒毒协议;
    (3)落实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成员;
    (4)建立社区戒毒人员档案,开展跟踪服务管理工作。
    3、督促
    对未在15日之内按时报到的人员要进行督促。
    (1)有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应该督促戒毒人员尽快报到执行社区戒毒。可以采取《社区戒毒(康复)逾期未报到通知书》的形式;
    (2)无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执行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告;
    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配偶、子女、父母去逝,本人重大疾病或事故,近亲属因重大疾病、事故戒毒人员系唯一抚养人或赡养人的。
    (二)管理、执行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应当认真履行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对戒毒康复对象进行登记,制定戒毒康复计划,通过检测、谈话、告诫、戒毒康复情况定期评估、戒毒知识辅导、法律援助、就学就业援助等方式和途径,对戒毒康复人员进行管理和帮助。每月要对吸毒人员的戒毒康复情况进行小结,每半年进行戒毒康复评估。
    1、定期检测
    (1)应由派出所具有吸毒检测资质的民警担任此项工作;
    (2)社区戒毒人员的定期检测第一年每月检测不少于1次,第二年每2个月检测不少于1次,第三年每3个月检测不少于1次,共计22次;
    (3)社区康复人员的检测第一年每2个月检测不少于1次,第二年每3个月检测不少于1次,第三年每6个月检测不少于1次,共计12次;
    (4)社区戒毒(康复)管理办公室根据检测结果如实填写《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吸毒检测记录表》;
    (5)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检测次数内进行不定期抽检。
    2、定期帮教、劝诫
    (1)由专(兼)职戒毒工作人员和社区民警承担此项工作;
    (2)定期在社区开展面向社会和戒毒康复人员的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发现戒毒康复人员有违反戒毒康复协议或者其他轻微违法行为、有复吸毒品倾向时,及时予以劝诫,这是预防戒毒康复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有效手段。在开展帮教、劝诫工作中应注意方式方法,注意对戒毒康复人员及家庭的隐私保护;
    (3)每月开展一次谈话或随访,对及时发现问题的及时帮教、劝诫;
    (4)形成帮教记录。
    3、戒毒知识辅导及心理疏导
    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或社区医务人员承担。戒毒康复知识的的辅导主要是向戒毒康复人员传授戒毒的基本知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戒毒观念,坚定戒毒的信心,提高对戒毒治疗的依从性,主动配合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4、定期随访
    (1)主要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或社区民警承担此项工作;
    (2)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每月找社区戒毒人员谈话(随访)不少于1次;每2个月找社区康复人员谈话(家访)不少于1次;
    (3)目的是要及时掌握戒毒康复人员的生活、学习、工作及戒毒等情况,要根据国家政策落实帮扶保障措施;
    (4)随访不仅限于对戒毒康复人员本人及其亲属,同时可对其邻居、村社干部进行走访;
    (5)填写随访(谈话)表。
    5、帮扶保障措施
    社区戒毒(康复)管理办公室要积极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部门落实帮扶保障措施。
    基本的原则:贯彻《禁毒法》第五十二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方面不受歧视。
    (1)加强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配合劳动保障所开展职业培训,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按规定给予政策扶持,采取集中安置、分散安置、提供公益性岗位、自主就业等多种形式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实现就业;
    (2)按规定将戒毒康复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畴,对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补贴;
    (3)按规定将生活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对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6、定期报告
    (1)参加社区戒毒的人员至少每月向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报告戒毒情况1次;参加社区康复的人员至少每2个月报告1次。
    (2)报告的内容应涉及戒毒情况,生产生活情况,心理状况,家庭情况等;
    (3)报告内容要书面形式记录,可折合见面访谈次数。
    7、定期评估鉴定
    (1)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要每个季度和每年要对参加戒毒康复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评估鉴定,三年总的次数应为16次;
    (2)评估内容包括配合程度、现实表现情况、康复的情况,是否有违反规定的情况;
    (3)填写鉴定评估表。
    8、请假外出程序
    (1)参加戒毒康复的人员在戒毒康复期间如需暂时离开戒毒康复执行地所在区、县(市)3日以上的,须提前一天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填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请假审批表》,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同意,发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准假通知书》后,方能外出,并必须按时返回销假;
    (2)外出期间,需要进行定期检测的,要按协议规定,凭《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准假通知书》,主动到外出地公安机关进行检测,并按期寄回外出地公安机关检测结果证明。
    9、告诫
    (1)告诫的情形:参加戒毒康复人员在戒毒康复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的;
    (2)填写《告诫书》;
    正确使用、规范填写《告诫书》是认定戒毒康复人员严重违反协议的前提和基础。
    (3)戒毒康复人员经告诫后有以下情形的,视为严重违反戒毒康复协议:
    A、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经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
    B、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
    C、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三次,或者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10、社区戒毒(康复)书面告诫操作规范
    当参加戒毒康复的人员违反签订的戒毒康复协议规定时,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应当向社区戒毒(康复)管理办公室通报情况,经戒毒康复管理办公室商议认为戒毒康复人员确属违反协议时,由工作人员开据《告诫书》,一份交本人,一份存档。
    送达要求:
    一、告诫书需要直接送达参加戒毒康复人员本人,并签名。
    二、如戒毒康复参加人员无法见面,可以由其家属或监护人签收视作送达。
    三、如其本人和家属或监护人都无法见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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