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7年12月18日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是我院最高审判组织,主要任务是指导审判工作,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及研究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第三条 指导审判是审判委员会的重要职能,审判委员会坚持“突出指导职能,强化间接审判”的原则,严格议题把关,降低讨论案件数量,强化指导审判职能。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其他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平等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及其参会人员必须保守审判秘密,不得泄露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章 审判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审理案件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
  (一)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二)结合本院实际,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三)讨论决定对本院审判工作具有参考意义的案例;
  (四)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6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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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以及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发回重审、经审判监督程序提请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的原审承办人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接受质询。
      第十五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其他事项,汇报人要在会前按规定格式提交案件审理报告或其他汇报材料,由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发放。
      第十六条 案件审理报告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或控辩双方的意见,说明合议庭争议的焦点、分歧意见和拟作出裁判的内容。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对提交讨论的案件和事项进行排序。排序坚持人民法庭优先,其他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排序。如有特殊情况,由主持人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开会三日前将案件审理报告、汇报材料发送审判委员会委员,其中,提前向审判委员会委员发送的审理报告必须删去合议庭意见。
      第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和其他事项按照听取汇报、询问、发表意见、表决、宣布结论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汇报案件由主审法官汇报。汇报时应当说明基本案情,抓住重点、难点和焦点,把必须向审判委员会说明的问题阐述清楚,做到内容规范、言简意赅。合议庭和主审法官对案件事实负责,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写明有关的法律根据。
      第二十一条 汇报人应当认真解答委员的询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二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对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有发表同意、不同意、发表其他意见的权利,不得弃权。不同意合议庭意见的,应说明自己的意见。审判委员会委员是所汇报案件合议庭成员的,可以就案件情况作补充说明,但不得参加表决。
      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的顺序,应当按照职级高的委员后发言的原则进行,职级相同的,按照担任委员的时间先后顺序发言,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审判委员会委员是所汇报案件承办人所在部门成员或分管副院长的,可以在承办人汇报完毕后,就案件情况作补充说明,说明情况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对其他委员发表意见造成误导,且应当在其他委员之后、主持人之前发表意见和表决。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不受追究,并应当记录在卷。
      第二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后,主持人应当归纳委员的意见,按多数意见拟出决议草案,付诸表决。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应当按照出席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审委会的决议笔录,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合议庭或者其他部门应当执行,如有异议,须报经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第四章 审判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敬业,模范遵守法官职业道德,不断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升履职的责任意识和能力素质。
      第二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或旁听庭审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或其他事项,要在会前熟悉案件情况,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做好发言准备。发表意见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做到有针对性、有理有据、态度明确,不同意合议庭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或其他事项,应当遵守会场秩序,按照顺序发表意见,不得随意打断他人发言,不得强迫他人接受某种意见,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三十条 主持人宣布决议前,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改变意见,但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参与过所讨论案件其他程序审判工作的,以及是所讨论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是否准许,由会议主持人决定。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而不提出,由会议主持人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主动承办案件,结合本职工作,积极开展有关案件审判、法律适用、审判改革等方面的调查研究,提出改进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旁听庭审。对庭前能够确定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应提前5日前将排期告知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由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委员旁听案件庭审。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本规则第九条第(三)、(五)项规定的案件,承办人可以经分管副院长审批同意后,向审委会办公室提出将案件移交给审判委员会委员直接审理的申请,是否同意,由院长作出决定。
    第五章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是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直接向审判委员会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的职 ……(未完,全文共4529字,当前只显示251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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