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法院关于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谈话提醒机制的实施办法
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谈话提醒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切实解决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的落实,增强法院系统的廉政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据《**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约谈实施实施办法》(党办〔2015〕16号)以及《中共**市委批转市纪委关于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谈话提醒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马办〔2016〕22号),结合法院实际,就法院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谈话提醒机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正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处理好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1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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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未涉及违纪问题线索,或涉及违纪问题线索,经初步核实认定问题不属实,但组织认为有必要予以警示提醒或批评教育的;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中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尚未构成违纪的。
    3.告诫约谈。有下列情形的,对党支部、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告诫约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履行不到位,导致所在部门发生腐败案件,尚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所在部门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所在部门在年度考核中,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得分处于末位的。
    有下列情形的,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告诫约谈:在信访举报、巡视巡察、纪律审查、监督管理中,发现执行“六项纪律”出现轻微违纪问题,尚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
    三、实施主体和工作程序
    (一)实施主体:对法院科级及以下党员领导干部以及法院重点岗位人员开展谈话提醒工作的实施主体为院党组书记、副书记及纪检组长。
    1、院党组书记、副书记负责对院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开展谈话提醒,必要时可委托院纪检组长进行。也可以根据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委托其他院领导同志进行。
    2、院纪检组长负责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科级及以下党员领导干部、法院重点岗位人员开展谈话提醒,必要时可委托院监察室主任进行。
    (二)工作程序:谈话提醒工作按照收集汇总、谈话准备、组织实施、问题整改四个阶段进行。
    1、收集汇总阶段。法院党员领导干部谈话提醒线索,由院纪检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每月定期收集汇总、分析研判、集中排查,提出谈话提醒对象名单和具体建议,每月30日前由监察室统一汇总,报纪检组长审定。由院党组主要负责人谈话提醒对象的建议名单,报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审定。
    2、谈话准备阶段。谈话提醒对象名单经院党组、院纪检组长审定后,按照职责分工,交由监察室组织实施。常规约谈按照程序简洁、便于实施的原则,依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开展。警示约谈和告诫约谈,根据谈话提醒线索具体内容,制定谈话提醒工作方案,报谈话领导同意后实施。谈话前监察室要深入了解涉及问题的具体情况,准备好相关资料,提高谈话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并及时通知谈话对象。
    3、组织实施阶段。除常规约谈外,警示约谈和告诫约谈一般由一名主谈领导和一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指定一名记录人。记录人要如实做好谈话记录,并交谈话对象核对后签名确认。对约谈问题不实的,提出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意见建议,并要求谈话对象作出承诺;对约谈问题属实的,提出整改要求,并要求谈话对象提交书面检查。
    4、问题整改阶段。谈话对象对谈话领导指出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落实,并于约谈结束后半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院纪检组、监察室。根据约谈问题性质和情况需要,可要求谈话对象就约谈问题在所在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监察室认真整理审核谈话资料,对相关材料进行归档保管,并每季度汇总一次数据,上报市纪委研究室(法规室、预防腐败室)。
    四、组织 ……(未完,全文共2670字,当前只显示160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法院关于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谈话提醒机制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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