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公司的各项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09】28号)、《**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市府办发【2009】84号)和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附属核算单位。
第三条 公司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公司应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财务管理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财务工作接受广大股东的民主管理和监督。重大财务事项、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按年向股东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税务机关的税收、财务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司收入、成本的确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八条 所有者权益是投资者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九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指股东缴纳的股本金和公司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按法定程序转增形成的资本金。
第十条 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公司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股东所有权凭证和分红依据,股权证书依法可以继承和转让。股份过户手续在年终决算之后,股东大会之前办理。
第十一条 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按实际投入数额计价。公司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
第十二条 公司资本公积包括: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的票面金额;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增加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三条 公司盈余公积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55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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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发生毁损或报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毁损或者报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四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二十五条 应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按季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当期成本。当月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十六条 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维修停用的设备;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五)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七)经批准已在管理费列支的固定资产;
    (八)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率应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净残值率一般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对清理费用大于或等于残值的,净残值率可以从简不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以下年限掌握: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器具、家具等为5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采用平均年限折旧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其计算方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12
    第三十条 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作为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指定固定资产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盘点、处置。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和维修保养制度。固定资产原则上由使用人负责保管,发生人为损坏,应由有关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购置固定资产实行权限管理,由使用部门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授权机构研究同意后购置,大宗物品应采用招标形式采购。其中购置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下(不含)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10万元-3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30万元-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指定管理部门负责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领用、报损和核销工作。低值易耗品的账务核算按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现金资产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业务周转金、银行存款等。公司资金账户调度均须经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分管领导审核,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配备专职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的收缴、支出和银行存款的账务核算及对账工作。会计人员应认真、真实、准确核算公司现金资产,做到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据、账簿、账卡和内外账相符。
    第三十六条 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钱账分管,及时核对库款,确保账款相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等,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五章 贷 款
    第三十八条 贷款是指本公司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公司发放的贷款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建立规范的贷款审批制度和监督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公司发放的贷款主要包括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客户发放的贷款实行贷款集中度控制管理,即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
    (一)短期贷款,是指本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期末,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
    (二)中期贷款,是指本公司发放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各种贷款。
    (三)长期贷款,是指本公司发放的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各种贷款。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发放的中长期贷款的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本息分别核算。本公司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应当按照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期末,应当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取的利息,并分别贷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核算。
    (二)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
    (三)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分别核算。自营贷款是指本公司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本公司承担,并由本公司收取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本公司(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本公司发放委托贷款时,只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本公司因发放委托贷款而收取的手续费,按收入确认条件予以确认。
    (四)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单独核算。
    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
    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第四十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及《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于每年年终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一般准备金按年末余额不低于贷款余额1%),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潜在损失。遵循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减值准备金。对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应当分别按照2%、25%、50%和100%的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其中,次级和可疑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的,应当收回或者使用;对已经损失的,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债权,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予以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应当对外b_m,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五章 抵债资产
    第四十二条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贷款、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抵偿所欠公司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第四十三条 抵债资产应按以下规定掌握:
    (一)已依法设定抵押、质押的抵押物、质押物;
    (二)抵押物、质押物以外的其他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保值、保管和变现的财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禁止抵押或质押的财产不得作为抵债资产;
    (四)无形资产不得作为抵债资产;
    (五)公司认为不宜作 ……(未完,全文共11164字,当前只显示403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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