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监察法解读:推进全面依法_ 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
监察法解读:推进全面依法_ 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

十三届_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监察法,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目的是为了把监察力量集中起来,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用法治化手段来反腐败。结合自己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体会,从制定监察法的背景及根据、监察法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规定、党员干部要积极认真学习监察法三方面交流一下自己的认识:
一、制定监察法的背景及根据
(一)深化国家监察_改革和制定监察法的背景
监察法出台前我国的反腐败_:_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公务人员违反政纪、法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行使侦查起诉责任。在我国,大部分的公务员和绝大多数的领导干部是_员。在实际工作中,如果违反党纪、政纪和法纪的行为发生在同一个人身上,这个人既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是党员干部,那么,同样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是由检察院首先立案查处,还是由纪委、行政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监督对象重合怎么办?因此,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反腐败工作需要,_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探索:2016年1月12日,_同志在中国_第__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指出,“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_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10月27日,《中国_第__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强调,“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11月7日,__办公厅印发《关于在_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_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27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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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察_改革是重大的政治制度改革,由于监察是属于行政系统的一部分,现行宪法对监察机关没有作任何规定。
    在改革试点的时候,采取的是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法律的条款的规定。但是,在_进行国家监察_改革,就要把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权的责任固化下来,这就涉及到责任的调整和国家机构的变革。
    在十三届_人大一次会议公布监察法之前,先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作出21条修改,其中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为成立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三条第三款中“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十五条第四款“_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_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十二条第六项后增加一项,内容为“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在宪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后增加一项,内容为“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在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六项中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在第十项后增加一项,内容为“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将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删去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八十九条第八项“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中的“和监察”。删去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中的“监察”。
    宪法作上述修改,反映了__以来深化国家监察_改革的成果,贯彻了__关于健_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部署,也反映了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后,_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_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权的新变化以及工作的新要求。
    二、监察法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规定
    (一)监察机关的性质
    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二)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_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_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对_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_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关、监察专员。监察机关、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关、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这样,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监察委员会的第一项职责是,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就是说监察委员会的第一项职责是监督检查,而不是接到了举报线索,或者是发现有贪污受贿情况以后进行立案调查。
    监察委员会的第二项职责是,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这是“亮剑”,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线索要进行调查。
    监察委员会的第三项职责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经过监督调查之后,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对违纪的公职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政纪的行为给予政纪处分。
    (三)监察范围和管辖
    根据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从监察法所规定的监察范围和管辖来看,它的覆盖面应该说是全方位、无死角。
    (四)监察权限和监察程序
    监察法可以说既是一部组织法,又是一部程序法。从前半部分来说,监察法是一部组织法,它规定了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从后半部分来说,监察法又是一部程序法。跟刑事诉讼法一样,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权限和监察程序。这是监察法的重要内容。
    1.监察权限。
    监察法授予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权限是充分的,能够保证监察机关这支“利剑”有效地对监察对象进行调查和处理。 ……(未完,全文共8252字,当前只显示331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监察法解读:推进全面依法_ 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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