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检察院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的情况报告
落检察院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的情况报告

尊敬的市人大常委会领导:
上午好!首先,对市县人大领导多年来给予我们检察工作的关爱、指导、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地感谢!
根据安排,现将我院2015年以来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进行报告。
一、对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认识是实践的前提。疑罪从无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和具体内容,即在案件中既不能证明一个人有罪也不能证明一个人无罪时,就推定这个人无罪。古代罗马法中有一个原则为“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这是疑罪从无原则的最早来源,就是说如果一个案子有疑问,应该做出有利于被告的从宽或者是从无的判决。这项原则是近代西方启蒙运动之时,那些思想家进行刑事法律制度改革,在保障人权方面提出的一项非常重要成果。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他的经典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写道:“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犯罪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除了强权以外,还有什么样的权利能使法官在罪与非罪尚有疑问时对公民处以刑罚呢?”这是最初表达了不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就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即体现出了疑罪从无的意思,因此这项原则得到了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广泛认可,之后西方的很多国家在写宪法、宪法性文件、立法性文件时就普遍采用了这项原则。
我国古代在这方面也有相关规定,当遇到了疑案时,就采取从轻或从赦的处理方法。在众多的古代书籍中,最早有记载疑罪问题的是《夏书》。唐朝时,刑事方面的疑案处理方法开始规范化、制度化,《唐律》一书中规定了对待有疑点的案子可以拿钱财来赎罪,之后的宋代也继续使用了这项规则。到了现代,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62条中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个规定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
根据修正后刑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37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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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以来,我们在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规范侦查监督和审查起诉工作
    我院侦监和公诉部门坚决贯彻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坚守法律底线,有效提高了案件质量。
    1、坚持提前介入。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发生因案件证据不足,造成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况,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我们主动提前介入,了解基本案情,抓住案件关键问题,提出侦查思路和和方向的建议,引导侦查取证,近三年来,我们提前介入侦查活动12次,为案件的依法及时办理提供了必要条件。
    2.搞好捕诉衔接。我院整合侦监和公诉的办案力量和资源,探索捕诉衔接机制,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在侦查环节侦监和公诉部门同时介入,共同把关;对于批捕环节的案件,公诉部门6次介入后阅卷.、提出明确意见,同时列席侦监部门的案件讨论,发表参考意见和建议;在审查起诉环节,公诉部门认为定罪存在疑问的逮捕案件,9次主动征询侦监部门的批捕意见,必要时侦监部门承办人邀请列席会议阐述批准逮捕意见。
    3、严格执行规则。注重证据合法性的监督审查,坚持案件定性靠证据、证明标准依法定,凡是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不捕、不诉;凡是只有嫌疑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坚决不作有罪处理。严格做到依法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坚持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坚决排除非法证据,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近三年来,排除非法证据后因证据不足不捕14件17人,不诉11人(其中绝对不诉2人,存疑不诉1人,相对不诉8人)。如王**(女)盗窃案,疑人在县城一个体门市趁店主睡觉时盗窃现金5070元,盗窃数额符合逮捕条件。侦监部门在审查案卷时,案卷反映嫌疑人曾有精神病史,日常行为举止不正常。考虑到这种情况,侦监部门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捕决定,并要求侦查机关对嫌疑人进行精神疾病鉴定。如陈**案。陈谎称自己认识部队高干,被害?si?(女)为了让自己的儿子上军校,先后给陈存华人民币34万元,案发前陈退还马某4万元。他自己供述通过张某给马*儿子安排上学,给张某汇款20万元,现金5万元,并花了3200元给张某买了软中华香烟,证据也证实陈确实给张某汇款20万元。此案经过两次补侦,张某没有归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构成犯罪。我院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决定对陈春华不起诉。
    4、主动听取意见。我院要求干警不仅要认真审查案件材料,把握好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也要走出办公室,除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意见外,同时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家属意见,主动听取辩护律师和委托代理律师的意见15人次,为案件的正确处理和风险评估做好充分的基础工作和应对措施。对于律师提出无罪的意见给予足够重视,认真审查其提出无罪的理由,结合掌握的案件情况仔细分析,确实达不到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并做好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符合条件的帮助其申请司法救助。
    5、加强后续跟踪。坚持对存疑不捕、不诉案件案后跟踪,一旦证据发生变化,及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陈春华案不诉后,我们坚持跟踪案件进展,今年公安机关将嫌疑人张某抓获,张某供述陈确实给了他25万元人民币,让他给马某的儿子安排上学,的供述与陈一致,从而进一步印证我们不诉决定的正确。
    6、转变审查模式。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在审查卷宗的同时,更加审慎对待嫌疑人口供、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坚持每案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捕诉审查环节讯问率达100%。全面复核关键言词证据,主动听取辩护人意见,努力形成以客观性、直接性证据为主的证据审查体系,既全面审查随案移送的证据,又积极调取可能存在的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近三年来,共审查各类案卷156卷(册),调取各类证据57次。
    7、严把捕诉关口。对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证据有瑕疵或有非法取证嫌疑的,要求侦查机关作出解释,并33次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查阅体检证明等方式进行核实。坚持与侦查机关联席会议和重大疑难案件交换意见制度,先后召开联席会议6次,交换意见27次。进一步统一移送案件标准和程序,规范退回补充侦查程序,对存疑不捕的案件,详细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引导、督促侦查机关完善证据、查清事实,退回补侦63次。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无社会危害性且无羁押必要的依法不捕直诉9人,对2名在押人员依法改变强制措施。
    8、细化执法标准。从程序规范、实体公正的基础环节入手,细化法律上原则性规定,严格办案流程,明确执法标准。实践中,针对疑难复杂、涉及多个罪名、处理结果存在差异等问题,积极与公安、法院进行捕前沟通和庭前会审,确保同类案件作出相同处理。2015年以来,召开捕前疑难复杂案件讨论9次,诉前案件讨论7次。试行公诉案件庭前会议制度,针对自侦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参加法院庭前审议会议5次,有效提升了案件质量,同时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借鉴。
    (二)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干警存在的重实践轻学习、缺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的问题,运用多种形式组织深入学习修改后的三个“诉讼法”,引导干警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解决问题,不断提高业务技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强化人权司法保障,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加强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力的保障。注重程序公正,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思想,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正确把握各类监督的适用条件和方式方法,规范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的适用,坚决防止和纠正只讲数量、不讲质量、重提出轻纠正等不规范监督问题。
    (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及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
    强化诉讼监督。监督公安机关立案9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2件,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3份,公安机关已纠正;纠正审判活动违法10次,追诉漏罪1件,漏犯2人,纠正漏诉3人,抗诉2件2人;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33份,口头纠正意见98次,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2件2人,刑罚执行监督19件,社区矫正监督21件,有效防止脱漏管和重新犯罪现象的发生。
    (四)非法证据排除情况
    为贯彻落实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新规定,我院注重将无罪辩解作为发现非法证据最直接的方式,在审查批捕、起诉环节,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调查核实有关证据12次,对犯罪嫌疑人提出受到刑讯 ……(未完,全文共7397字,当前只显示356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检察院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的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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