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扶贫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
| 扶贫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扶贫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名称:****扶贫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镇世纪路 第三条 公司是经****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县属国有骨干企业,组建初期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或出资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依法登记注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暂定为五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公司先设立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林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兴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黄花滩移民区兴盛种羊繁育有限公司等4个全资子公司,适时在各乡镇设立分公司,以后可根据县委、县政府决策及产业发展需要,自行设立全资或参股子公司。 第七条 县国资局授权公司对其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子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出资人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公司出资人的监管。非经公司出资人同意,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作为对外投资主体进行对外投资。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县人民政府和县国资局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县国资局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司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未经公司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兼任职务。 第十一条 公司坚持党的领导,设立中国共产党****扶贫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二条 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77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五)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六)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到公司进行工作调研,向公司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享有办公、出差等方面的待遇; (七)董事认为有必要,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出资人、监事会反映和征询有关情况和意见;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董事对公司有下列义务: (一)忠实履行职责,保护公司资产安全,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出资人和公司合法权益; (二)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自营也不得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关联或竞争的业务;不得接受与公司有业务往来企业的馈赠;不得让公司或者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承担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经县国资局同意在第三方企业任职的,不得在所任职企业领取薪酬及其他津贴及福利待遇; (三)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议及董事会的其他活动,一个工作年度内出席董事会议的次数不少于总次数的四分之三; (四)董事应完整、认真地审阅董事会会议资料,根据董事会决策和自身履职需要,亲自组织或参与对相关事项的专题调研,在充分了解和掌握信息的基础上,独立、客观、认真、谨慎地就董事会会议审议事项发表明确的意见; (五)董事应认真阅读公司财务报告和其他文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发现的公司重大损失、重大经营危机等事件; (六)董事应如实向出资人提供公司重大决策、财务事项等情况和资料,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七)职工董事应履行关注和反映职工正当诉求、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依据《****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产生,由县国资局委任。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对县国资局负责,履行下列职权: (一)执行县人民政府和县国资局的决定,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国资局报告工作; (二)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投融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以及改制、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子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置; (六)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分公司经理,决定其薪酬、考核、奖惩等事项; (八)对子公司行使出资人职权,审核批准子公司章程并报县国资局备案,决定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应由其出资人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九)决定委派或更换独资子公司非职工董事、非职工监事,并指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决定其薪酬、考核、奖励等事项;向独资子公司董事会推荐经理、副经理人选;决定向非独资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并按非独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推荐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经理等人选; (十)审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决定公司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岗位人员;决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上限,对公司风险管理进行监控; (十一)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监督检查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十二)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政策,审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或公司章程修订案; (十四)县国资局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拥有控制权的500万元以下主业投资项目,及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拥有控制权的主业投资项目,以上项目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董事会应在决策后报县国资局备案; 2.决定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0%额度的新增对外短期或中长期融资; 3.决定单笔不超过50万元且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额度的公司及子公司(含二级及以下独立法人企业)的资产处置或国有股权变动; 4.决定对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的子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累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0%(一般不高于50%)额度的担保; 5.在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的情况下,决定累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0%(一般不高于50%)额度的资产抵押或质押。 董事会在行使出资人授予的职权时,应当遵守县人民政府和县国资局相关监管制度的规定。超出以上授权权限的重大事项,应由董事会按程序论证审议作出决定后,报县国资局审查批准。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对应上述授权事项,对子公司董事会或股权代表给予一定的授权,但所有授权事项、权限不得超出上述授权范围和限额,超出上述授权的子公司重大事项,按上款同等处置。 县国资局根据国家、省人民政府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变化要求,适时对授权事项、权限作出必要调整。 (十五)县国资局及有关部门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县国资局负责,执行县人民政府及县国资局的决定,接受县国资局的考核评价和县扶贫办的业务指导; (二)向县国资局提交董事会年度报告和任期工作报告,对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自评; (三)向县国资局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公司重大投融资决策、总经理人事变动、公司财务和运营等信息; (四)向县国资局提供董事、监事、总经理的实际薪酬情况; (五)对董事会运作情况和效果进行总结,提出完善董事会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六)自觉接受监事会监督,建立与监事会重大事项沟通制度,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七)支持公司经理层依法履行职权,监管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八)维护公司出资人、员工、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九)确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县人民政府及县国资局有关规定在公司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一般不少于四次。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临时会议应在三日以前向全体董事和监事发出书面通知及有关议题资料。会议通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及所附相关资料、通知发出的日期等。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事先向董事提供充分的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董事长提议;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 3.县国资局提议; 4.监事会提议。 (二)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指定副董事长或出席会议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会议议案由出资人、董事、总经理或监事会等提出,董事长审定批准。议案内容应当属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属于公司党委或工会研究的事项,未经公司党委或工会研究,不得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四)公司对董事会决策所需信息的提供应尽量完整、准确。董事会会议议案的提议人应对所提议案内容和所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提供信息的部门及有关人员对来自公司内部且客观描述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对来自公司外部且不可控的信息的可靠性应进行评估。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所议议题资料不完备或论证不充分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本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 (五)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方式举行。在情况紧急且在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的条件下,可采用通讯、视频电话会议等方式进行,但决议应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六)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七)董事会会议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八)董事会的表决应采取投票方式,实行一人一票。董事对议案可投票同意、反对和弃权。董事会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但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四、七、八、九、十三、十四款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为有效。 (九)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对议案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且在表决时明确投票反对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投弃权票或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的董事不免除其责任。 (十)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应将董事会决议及议题资料报县国资局备案,县国资局可视需要调阅董事 ……(未完,全文共12800字,当前只显示462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扶贫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上一篇:区领导在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动员部署会上的讲话 下一篇:街道党工委副书记2018年度述职述廉述法报告 相关栏目:三农 扶贫 农业讲话 公司 企业讲话 民营招商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