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依法行政知识要点 |
| 依法行政知识要点 一、法律的概念、渊源及分类 (一)法律的概念功能与特征 法律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总体上为社会成员创立了基本的示范行为。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以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自愿遵守为前提。创立社会成员自愿遵守的规则,是实现法律制度价值及有效性的根本保证。 少数越矩者的行为通过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得到纠正。所以,法律的实施靠国家强制力保证,是法律最主要的特征。 (二)法律的渊源与体系 法律的渊源,即法律的表现形式。 具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 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行。 3.地方法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 5.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6.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规章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 (三)公法与私法的分类 公法:国家机关之间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规范。 私法: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一)宪法日。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二)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三)宪法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其本质是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四)宪法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依照《宪法》第5条规定: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48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b_m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高效便民原则的具体要求 (一)遵守时限;(二)积极履行职责;(三)提高办事效率 九、诚实守信原则的具体要求 (一)提供全面、准确、真实的信息;(二)行政活动值得信赖 十、行政执法 (一)行政执法的地位与主要类型 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 行政执法类型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征收等等 (二)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指享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之间或行政主体与行政管理相对一方之间基于行政管理上的需要,并以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就行政事项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以实现行政主体方面的特定行政管理目的或职能的行为方式。行政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为成立的前提。合同本身构成执行公务的一种方式。 (三)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si男凶约旱男姓霸穑谧约旱墓芟椒段冢宰约旱娜ㄍ浴⒆ㄒ敌晕劳校孕姓喽匀耸凳┠持中形岢龅慕ㄒ椤⑷案妗⑻嵝训龋姓喽匀烁葑约旱呐卸暇龆ㄊ欠癫赡伞?br>行政指导特点:建议性而非强制性、以专业为基础、相对人自负其责。 (四)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征收为国家所有的行政管理活动。 行政征收主要包括:税收征收、规费征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 (五)突发事件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施行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7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7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十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与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第2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而进行的行政行为,其内容是法律一般禁止的活动。 行政许可的法律形式为各种许可证或执照,但不一定都是书面的。 《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施行。 (二)行政许可的范围与设定 《行政许可法》第14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1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三)关于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的开启及程序 《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许可法》第48条规定: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行政许可的吊销、撤销、注销、撤回 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在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审批发放过程中,由于申请人的过错或由于行政许可机关的过错,导致行政许可的获得或发放本身违法,而后行政许可机关对已经发放的行政许可的一种实体处理方式。如申请人申报许可材料虚报瞒报、许可机关审批许可过程超越职权或程序违法。由于行政机关的过错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而给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要予以赔偿。 行政许可的吊销是指申请人在合法取得行政许可后,严重违法,如超出经营范围等,行政许可机关对已经发放的行政许可的一种实体处理方式。 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指行政许可由于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许可机关对已经发放的行政许可的一种实体处理方式。由此造成财产损失,要予以补偿。 行政许可的注销是指行政许可机关所做的一种程序性处理方式,行政许可的吊销、撤销、撤回后续都要进行注销的程序行为。此外,因不可抗力、许可持有人死亡、终止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后续都需要进行注销的程序行为 十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惩戒或制裁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施行。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2.程序法定原则;3.一事不再罚原则;4.裁执分离原则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 ……(未完,全文共9612字,当前只显示385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依法行政知识要点) 上一篇: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 下一篇:区委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区政府办公室党组对照检查材料 相关栏目:法律 法制 政府 人事 行政 共青团 党团知识 知识竞赛 计划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