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公司党委问责工作管理办法 |
公司党委问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党委: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企和依规治企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问责工作,着力构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责任体系,依据《中国_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公司党委问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公司党委问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企和依规治企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问责工作,着力构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责任体系,依据《中国_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由问责主体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失职失责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条问责分为党内问责和管理问责。 党内问责是指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_建设和_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_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管理问责是指经营班子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失职失责的单位(含内设机构)、经营班子成员、经理人员、有处置权的员工的责任。 (四)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五)政纪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按《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处理。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进行管理问责时,各单位可结合实际与业绩考核、绩效进行适当关联。 (一)对已经确定的涉及区域重大改革任务,落实不力,工作失职,影响改革任务完成的; (二)对县委委、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点工程,推进不力,影响工作进展的; (三)现代化考核_指标和经济社会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29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五)发生信访_性事件时,责任领导或包案领导未能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处臵,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刁难、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的; (七)其他违反信访维稳规定的。 第九条在廉洁从政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违反公款出国(境)、公务接待和公车管理等有关规定,以及用公款旅游、公款大吃大喝的; (二)在执法和服务工作中,收受、索取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的; (四)用公款或者由管理、服务对象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费用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高消费休闲娱乐活动的; (五)要求管理、服务对象购买指定商品或者乱摊派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招录或职工招聘等组织、人事纪律、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 第十条在突发事件应对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在日常例行性检查中未能发现和消除隐患,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未及时上报,或者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 (三)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未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臵,或者现场处臵不力的; (四)重大决策、重大项目没有进行风险评估造成突发事件发生的; (五)应制定应急预案而没有制定,或没有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造成后果的; (六)擅自发布信息,或者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准确,误导舆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应对不力、工作失职的。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公德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十二条对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扣发工作性津贴或绩效奖金、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责任人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对单位的问责方式: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整改、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十四条实施问责,根据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大小,采取相应的问责。 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实行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扣发工作性津贴或绩效奖金、停职检查的问责处理,对单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实行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的问责处理,对单位进行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打击报复或陷害的; (四)其他具有从重处理情节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主动承担责任,并且认真整改的; (三)其他具有从轻处理情节的。 第十七条按本办法所列情形应当问责的,但情节轻微,已根据有关规定、考核办法进行了责任追究的,可不再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各类评先的资格。单位或单位主要领导受到问责的,取消单位当年度各类评先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职务。 问责程序 第十九条问责决定机关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问责实施机关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条问责线索来源: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党委、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 (二)纪检、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部门的案件移送或建议; (三)县委、县政府组织的重要考核、评议、测评、考察、督查的结果; (四)新闻媒体、网络曝光的材料; (五)群众反映和举报; (六)其他信息渠道的反映。 第二十一条问责程序启动。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对县直各部门、单位、县委、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领导的问责调查,由县委、县政府领导批准启动; (二)对党委、政府下属部门、单位及其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的问责调查,由县级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启动; (三)对乡、镇(场)党委、乡、镇(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调查,由县委、政府相关负责领导批准启动; (四)对村队、社区属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调查,由当地组织部门领导批准启动。 第二十二条问责调查实施。 对辖市区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领导的问责调查,由市纪委、监察局或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市级机关部门下属单位及其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的问责调查,由所在部门负责; (三)对辖市区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调查,由辖市区纪委、监察局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四)对镇(街道)所属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调查,由镇(街道)纪委(纪工委)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对涉及多部门、跨地区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问责线索,可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启动调查程序,并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调查核实工作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别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调查结束后,提出问责建议。 第二十五条作出问责决定。 对责任人问责的,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对单位问责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问责建议报同级党政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也可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对分管该部门县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县委、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责,报县委、政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问责决定执行。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办理。问责决定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落实到位。 第二十七条问责决定机关应当予以问责而没有进行问责的,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 第二十八条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问责应当制 ……(未完,全文共6975字,当前只显示335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公司党委问责工作管理办法) 上一篇:在科技活动周启动仪式上的致辞 下一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研讨发言 相关栏目:公司 企业讲话 民营招商 党委 管理 计划规划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