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公司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办法
公司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_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规和《**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全员参与。
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齐抓共管;
(五)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
第五条 安全领导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副职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安委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审查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
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设备部,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安全设备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一)公司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或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二)公司应监督本单位所属基层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设置或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三)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其他单位应明确安全管理部门。
第七条 安全管理人员配置
(一)公司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应配备安全总监,专项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高危行业单位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
2、非高危行业单位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上;
3、安全风险基数 5000 分以上;
4、工程合同额 10 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大型项目部或安全风险较高的桥梁、隧道、房建、铁路、地铁、水利等项目部。
(二)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建筑施工资质序列企业应按以下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78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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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交底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六)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其进行考核;
    (七)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八)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_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九)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等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承租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安全说明书和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所有岗位和全体从业人员。
    应监督所属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第十八条 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风险分级_、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大型项目安全总监管理、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公司每半年应组织一次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的梳理,并形成梳理修订记录,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第四章安全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每年应召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本年度安全生产任务。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可与年度综合工作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同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学习传达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精神,分析、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当前形势提出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或安全生产现场会议,研究、协调和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第五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每年应当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全员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公司应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本单位承担安全教育培训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或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级、项目部级、班组级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6 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项目部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安全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行业规范;
    (二)岗位安全说明书;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安全操作规程;
    (五)应急预案;
    (六)“随手拍”APP 和安全风险隐患库;
    (七)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
    (八)安全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六章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支出,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_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支出,制定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监督所属基层单位保障安全费用投入。
    第三十条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一)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项目为工程造价的 1.5%;
    (二)其他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非建筑施工单位、后方单位按照每名职工每年不低于500 元标准列入预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等各环节管理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检查、教育其正确使用;要求外来作业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三十三条 安全物资、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当定期对安全物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检测,保证正常使用。维护、保养、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爆破、吊装、支架搭拆及预压等危险作业,应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统一指挥,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配备安全生产信息化相关设备,鼓励加大安全生产方面的科技投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 公司所属重点项目开工前,应组织对该项目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管理警示性谈话,并留存相关谈话档案资料。

    第七章安全生产风险_与危险源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风险点排查、风险_评审及危险源辨 ……(未完,全文共12857字,当前只显示464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公司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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