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乡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办法
乡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人居环境,改善乡容村貌,切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打造整洁优美、生态文明、和谐宜居的大美**,根据市、县关于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相关要求,结合**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管理,主要对集镇区及各村民小组人居环境进行清洁整治、绿化美化亮化、改造提升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整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基层自治、全民参与、多元投入、统筹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辖区范围内的人居环境整治管理,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村民小组、个体工商户、居民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全乡辖区范围内的人居环境整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本乡的乡村清洁及人居环境整治管理工作计划;
(二)全面开展村庄布局规划编制,强化建筑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63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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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汽车、摩托车、农机具、家电、家具等修理产生的废物,由维修服务营业者或个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全乡范围内的饭馆、早餐店、饮品店等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单位食堂、家庭和个人产生的餐厨垃圾废弃物应当按照相关处置规定进行存放、收集和处理。
    第十三条 村民(居民)住宅应当建设卫生厕所,并配套建设粪污收集处理池(三格化粪池)。
    第十四条 规范村庄畜禽养殖。农户应当单独建设畜厩禽圈等附属设施,实行人畜分离,不得人畜混居。养殖户在养殖点须建设粪污收集坑、化粪池等设施,严禁粪污等生产废水直接排放到外环境。公共场所禁止畜禽散养放养,牛、羊、猪、鸡、鸭、鹅等畜禽必须进行圈养、围养,犬只必须拴养、圈养,因圈养、围养、拴养不到位而致使畜禽影响公共场所卫生或造成安全隐患的,由养殖人整改消除,不予整改消除的,由有关单位予以强制处置。
    第十五条 农业生产、加工经营者要及时清理处置农用薄膜、农药化肥包装制品、废弃物。提高农作物秸杆利用水平,防止随意堆弃、焚烧秸杆,造成环境污染。全乡辖区内均为露天禁烧区。
    第十六条 严格河道沟渠管理。严格禁止向河道倾倒垃圾、生活污水,整治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乱占、乱建、乱采、乱堆问题,拆除清理涉河违法建筑物、河道围垦种植物,恢复河道原貌。
    第十七条 严格规范沿街、村庄建筑工地施工行为。建筑施工工地做好扬尘处理,建材、料石、渣土运输工程车辆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程,避免带泥带渣上路污染路面;严禁未经批准进行夜间施工,严禁噪音超标扰民。
    第十八条 严禁违法私搭乱建。未经批准不得私搭乱建棚亭和固定建筑物,不得非法占用和破坏公共设施。
    第十九条 严格规范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设置。广告规格、样式需规范统一;违规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一律依法予以拆除;影响乡容乡貌的破损(旧)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一律依法予以拆除;对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的户外广告一律拆除。
    第二十条 村(居)民应当自觉维护乡村人居环境干净整洁,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地头、林地、水域,堆放、弃置、倾倒垃圾或者渣土等废弃物;
    (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晾晒杂物,堆放农家肥、秸秆、木柴、建筑材料、杂物等;
    (三)在田间、沟渠、河流、池塘、林地等弃置农药和化肥包装物、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四)向公共场所、道路、沟渠、河流、池塘、林地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丢弃动物尸体,倾倒餐厨剩余物等废弃物;
    (五)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或者抛撒建筑垃圾;
    (六)在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产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七)占用道路、广场、消防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八)在商铺店门以外占道摆卖、堆放、销售商品,占道加工作业;
    (九)沿街、学校周边商铺占道举行各种形式的庆典演出活动,使用各类音响、高音喇叭等招揽顾客;
    (十)在公共场所散养、放养畜禽。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未完,全文共2752字,当前只显示165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乡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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