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制度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机构设置职责及工作内容 1
第三章 工作权限 2
第四章 工作程序 3
第五章 纪律监察 4
第六章 工作纪律 5
第七章 罚则 5
第八章 附则 8


内部审计监察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控制度,优化业务流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与监督,防范经营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的基本管理规章,并结合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及各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察监督。
第三条 审计监察部在分管领导、集团董事长领导下全面负责集团范围内的各项审计监察工作,对分管领导、集团董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职责及工作内容
第四条 集团公司专设审计监察部为内部审计监察工作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监察业务。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拟订内部审计监察制度及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二)跟踪审计监督。事前参与集团重大经济活动包括:购销、工程、公司并购等合同汇签和招投标、项目建设、规章制度制订等跟踪审计监督。
(三)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和高新区工委、管委会以及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财务审计。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14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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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察过程中发现的、正在进行的违反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相关制度、并有可能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坏的事项,经与单位负责人提出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监察部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制止无效时,直接上报分管领导、集团董事长,报经集团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 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监察工作以及无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公司,有权建议该公司负责人责成解决,并有权提出书面处罚意见的建议,报经分管领导、董事长审核,报集团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在制度的建设及执行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公司,有权提出表扬和嘉奖的建议,报经分管领导、董事长审核,报集团董事会批准兑现。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及临时下达的审计项目,拟定具体审计实施方案,报审计监察部负责人核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被审计单位,向被审计对象下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直接进点后传达审计通知书,并立即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人员在审计期间,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集团及子公司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二十条 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后,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由分管领导、董事长审定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如未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或签字确认的视为同意该征求意见稿,审计监察部门依据反馈意见的合理性确定最终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负责人根据最终审计报告,起草审计建议书、审计决定书,报分管领导、董事长复核,经复核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审计决定书上报集团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经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人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及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依照审计报告具体时间要求,书面回复审计建议采纳及执行情况。审计监察部对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建议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确定是否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人进行申诉,集团董事会主席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第二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对已办理完毕的审计事项,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管理。
    第二十五条审计监察部定期选择性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落实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确保审计监察成果的有效。
    第五章 纪律监察
    第二十六条 集团审计监察部是代表集团董事会接待和处理员工申诉、检举和控告的专业部门;受理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所有员工和关联单位及员工对各级领导干部违反公司制度和其它制度、违反上级管理指令、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及其它损害公司利益、败坏公司风气行为的检举、控告。
    第二十七条 集团审计监察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察:
    (一)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利用公司各类资源进行不正当的业务,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公司的工作部署、重大任务及重要指示贯彻落实不力影响恶劣的;
    (四)对基层员工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置之不理,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的;
    (五)办事效率低,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无正当理由对符合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六)对员工的申诉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七)其他涉及企业廉政和违纪行为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对上述违纪行为进行监察工作时,被审计监察单位、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单位或者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并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由审计监察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降级并调离岗位、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行政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拒绝就审计监察人员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意见和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在办理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内部行政、人事、财务及各经营部门等机构予以协助;在办理纪律监察事项中,可以采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监察手段。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职责范围内的,移交有权的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接受移交的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告知审计监察部。涉嫌犯罪的,报经集团董事会同意后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在经营绩效考核期内,各单位目标责任人如有上述监察事项的行为且有证据证实的,审计监察部对目标责任的兑现有否定权;正在调查中的,暂停目标责任兑现;绩效考核的最终结论由董事会表决。
    第三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接受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员工的监督,对其违规和不法行为各公司、各部门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三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严格保守举报人员信息秘密,对于泄露举报人员信息和事项的审计监察人员依照公司相关处理处罚制度给予相应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应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慎重使用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滥用和泄露机密资料。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监察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未完,全文共6201字,当前只显示298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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