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供销合作联社章程
供销合作联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参照《中华_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全区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高举__伟大旗帜,坚持以_、_思想、_理论、“_”_想、_、____思想为指导,坚持_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把握用好新发展机遇,为奋力建设___壮美**而奋斗。
第四条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自觉坚持和加强_领导,落实__建设总要求,以_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_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_同志为_的_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紧紧围绕_“三农”工作大局和自治区“建设___壮美**”总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持续深化综合改革,加快建成适应_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融合发展需要、适应_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努力开创全区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第六条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坚持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坚持由流通服务向全程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23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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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文化建设,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教育培训;
    (九)主管全区供销合作社职业教育院校,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十)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十一)对自治区供销社所属及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全区性社会团体履行组织、指导和监督职责,推动行业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十二)代表全区供销合作社参与对外交流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教育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合作,接受各种捐赠、资助;
    (十三)承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中华_供销合作总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二条 凡承认自治区供销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我区设区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跨区域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各类行业协会,大中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可申请加入自治区供销社,经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或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三条 成员社的权利是:
    (一)选举或推荐**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自治区供销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请求自治区供销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自治区供销社提供的服务;
    (五)以自治区供销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自治区供销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请使用和监督自治区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
    (八)对自治区供销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成员社的义务是:
    (一)遵守自治区供销社章程;
    (二)执行自治区供销社决议;
    (三)向自治区供销社交纳成员社股金;
    (四)按规定向自治区供销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五)维护自治区供销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自治区供销社委托的任务;
    (七)向自治区供销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八)接受自治区供销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自治区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自治区供销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
    (四)通过或修改自治区供销社章程;
    (五)选举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选举自治区供销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召集。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请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条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供销社成员社向**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会前提交自治区供销社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召开**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召开**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供销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十一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自治区供销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自治区供销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自治区供销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自治区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研究决定自治区供销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研究决定自治区供销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研究决定自治区供销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研究决定自治区供销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七)研究决定自治区供销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未完,全文共6672字,当前只显示321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供销合作联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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