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等工作,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要求,按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授权,研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标准、程序和方法;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拟聘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并向董事会提出选聘建议等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高级管理人员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董事会研究决定聘任的人员。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标准、程序、方法及管理制度,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物色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审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条件,向董事会提名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背景调查、政治审查和德才表现考察,向董事会提出选聘建议; (四)对试用期满的高级管理人员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4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由工作机构和秘书机构共同组成。 第十三条 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管理作为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会议提案的组织及相关方案、材料的准备、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落实等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提名委员会秘书机构,为委员会日常工作提供服务,负责做好会议组织、会务安排、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制作整理、会议资料的保管与送达和会议文件的规范等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联络。 第四章 工作关系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经董事会授权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应以书面提案形式向董事会提交意见和建议,并由主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上按预定议程进行解释和说明。若主任委员不能参加董事会,则由其按照相关程序委托其他委员解释和说明。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属于调研论证性质的意见和建议,仅供董事会审议相关提案时作为重要参考,不单独构成提案,董事会不对该意见和建议单独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应将需要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了解的本委员会相关事项的审议意见或结论,通过秘书机构转送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并对提名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应支持和协助提名委员会工作,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信息。向提名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规范,其形式及质量应足以使其能够在掌握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做出决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不得以董事会名义做出任何决定。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策事项属于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的,应由提名委员会先行研究讨论,形成书面意见或建议后再提请董事会审议;其中涉及需经党委前置研究的事项,应在党委前置研究通过后,再由提名委员会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次数,应当确保满足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的需要。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1次,定期会议计划应于上年底前确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以现场方式召开。秘书机构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书面通知及相关会议资料送达全体委员及列席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三)2名以上(含2名)委员提议时。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在收到提议后5日内安排召集临时会议。 秘书机构应至少于临时会议召开3日前,将书面通知及相关会议资料送达全体委员及列席人员。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会议效果和质量,临时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当且仅当遇到紧急事项,提名委员会委员能够掌握足够信息进行表决时,方可采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非现场会议形式对议案做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秘书机构拟定的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通知发出的日期等。工作机构提供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资料应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委员做出判断的必要信息和数据。上述资料的提供应确保及时、准确、完整、规范。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1票表决权。涉及提交董事会进行普通决议的事项,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涉及提交董事会进行特别决议的事项,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委员与相关议题有重大利害关系,应回避审议和表决,因此及担任委员的董事辞职等原因导致参与表决的委员不足审议通过所需委员人数时,提名委员会应将相关议题直接提交至董事会审议。采取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的,委员的意见、建议或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至秘书机构。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授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代为表决的意见、授权期限等事项。每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2名以上委员委托。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自动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三十二条 出席 ……(未完,全文共4441字,当前只显示246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一篇:转观念、强作风、优环境、重落实、树形象主题讨论个人发言稿 下一篇: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绩效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相关栏目:公司 建筑 企业讲话 民营招商 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