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关于地方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制度的思考与探索 |
| 关于地方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制度的思考与探索 党的十八大以来,_总书记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战略高度出发,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针对新阶段腐败问题的严峻性、复杂性,围绕“为什么必须反腐败、谁来领导反腐败、依靠谁反腐败、怎样推进反腐败斗争”这个主题,系统地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念、思路、举措。本文就地方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作一粗浅研究分析。 一、地方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制度的内容及理论基础 (一)地方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制度的内容 监察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由此可见,地方人大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通过行使现行宪法赋予的人事任免权,二是监察法规定的“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提出询问或质询”。 (二)地方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制度的理论基础 1.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7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我国的权力制约模式是以人民民主精神为基础所构建的,由代表人民共同意志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国家行_、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等各项权力以人民授予的方式进行明确划分,依照法定的责任和程序、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工合作地开展工作。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不同于_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我国的国家机关均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面服务,各机关之间虽然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但具有相同的价值观和一致的目标。 二、地方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制度的现状 目前,各级监察委员会均已成立并开始履行职责。然而,地方人大对同级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尚处于探索、摸索的阶段,大部分都没有开展实质性监督活动。2019年3月,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称,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在人大对监察机关的监督方面主要做了三点的工作:其一,与国家监察委建立工作联系;其二,就监察法的实施和监察_改革做了一些调研;其三,提前介人了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的起草工作。因此,虽然监察法明确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方式,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以询问或质询的方式对监察委工作进行监督,但事实上,已经采用这些监督方式进行监督的很少。 (二)地方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 1.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保障尚不完善。监察委员会处于初创阶段,地方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制度的实践经验尚不充足。地方人大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主要依据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监督法等。虽然监察法已经出台,但是对于地方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制度规定的内容较为简单,且没有相关的立法解释,配套的法律尚未正式修改,例如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还未将监督监察委员会工作的内容写人,这将导致地方人大在监督监察委员会的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而感到无所适从。加之以在人大监督在实践中产生的监督实效性较弱、监督力度不足等问题,地方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2.刚性监督形式单一。一般来说,从监督力度上讲,人们习惯把代议机关监督分为柔性监督和刚性监督两种监督形式。就我国地方人大监督形式而言,听取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或视察、询问等为柔性监督,质询、罢免、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为刚性监督。就目前来看,相较于其他国家机关来说,地方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的刚性监督形式较少。一方面,从法律规定来看,地方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的刚性监督形式仅包括询问或者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与撤职等刚性监督形式并没有包括在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制度内容中;另一方面,就目前实践来看,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基本采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形式,即典型的柔性监督,监督形式单一,监督实效难以保证。 3.监督程序不够具体。监察法规定了监督监察机关的主体,但对于监督主体应该采取的监督程序目前还欠缺具体的规定。这意味着,监督主体虽然握有监督权,却不知该如何行使,也不知道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去行使,往往会导致监督权在行使过程中走样或者实施过程中不能发挥监督作用,甚至还有可能使监督权变成形同虚设的“宜言式权力”。地方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的方式之一是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而非听取报告,这与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相比,算是一种让步。此外,组织执法检查、询问以及质询,均只规定了此种监督方式,并没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来确保其监督方式的有效运行。 4.监察委员会信息公开不够。除了人大监督外,监察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其他三种监督监察委员会的外部监督方式,即民主监督、社会监督、y论监督。这些监督方式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监察机关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从目前监察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来看,还有非常大的提升空间。实践上看,多数省级监察委员会的官网还没有开设信息公 ……(未完,全文共5258字,当前只显示253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地方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制度的思考与探索) 上一篇:在交通运输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下一篇:新形势下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调查与思考 相关栏目:人大 人大讲话 督查 检察院 规章制度 调研报告 文教论文 综合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