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b_m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具体范围以《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97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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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与(一)至(八)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b_m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资料。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六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七条公司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b_m管理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b_m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二条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为有利于内幕信息的b_m和方便工作,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三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提示相关单位、人员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b_m和登记管理义务。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格式详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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