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由其担任董事(独立董事且同时担任双方董事的情况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满足以下任一情形的自然人,即被视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快文网http://www.fanwy.cn省略105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关联人信息库,于每年初就关联人信息进行调查,汇总变动信息,并进行及时更新,更新后将关联人信息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各单位关联交易联络人。鉴于间接关联人的认定存在困难与不确定性,各单位应主动协助补充关联人信息,并及时提醒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更新。 公司关联人信息数据仅供内部参考使用。如发生信息外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如因事先确实无法认定关联人而进行的交易事项,应在发现交易对方为关联人时,争取在第一时间暂停该项交易并立即补报审批手续。 第四章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二条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基本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如有国家定价,则执行国家定价;如没有国家定价,则执行行业之可比当地市场价;如既没有国家定价,也没有市场价,则执行推定价格;如没有国家定价、市场价和指导价格,则执行协议价。 (二)国家定价: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或省、市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制定的仍生效的定价。 (三)市场价:以市场实际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商品或劳务价格及费率的基准。 (四)推定价格:指基于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合理成本费用,附加合理利润后所确定的价格。 (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六)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审批及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评估: (一)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份额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六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上述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除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若董事会或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交易各方应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公司已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若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逾三年,则应每三年重新执行相关审议程序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的公开招标与公开拍卖活动(邀标等受限方式除外),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情况不在此列;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 ……(未完,全文共5700字,当前只显示274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一篇:政法委学习教育整改整治情况汇报 下一篇:后备人才培训班讲话稿 相关栏目:公司 企业讲话 民营招商 经贸 管理 规章制度 |